减刑的概念
一、减刑的概念
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减刑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1.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不是第78条规定的(即本节)减刑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考验期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参照第78条,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考验期限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现第78条第2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幅度: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一次可减1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假释的概念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根据修正案八修改,原为“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执行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根据修正案八修改,原规定为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三)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根据修正案八修改,规定为“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消极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根据修正案八修改)
(一)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的撤销
1.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撤销假释,按照第71条“先减后并”实行并罚。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刑期之内
即使经过了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依此办理
2.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
撤销假释,按照第70条“先并后减”实行并罚。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刑期之内
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不得撤销假释,不得与前罪并罚,另行侦查、起诉、审判
3.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修正案八修改,原为“公
安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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