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资料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一)特征
1.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不限于有营业执照、其他合法资格的单位、个人
2.客观方面
(1)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
掺杂掺假:掺入杂质或异物
(2)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额:
销售金额:利润+成本+费用
违法所得额是指非法获利数额,即扣除成本和费用后的净利润
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
销售金额适用于已经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适用于尚未销售的商品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主观方面: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二)认定
1.本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
第141——148条规定了特殊的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法条竞合
(1)生产、销售上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罪(第140条)定罪处罚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特征
1.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观方面
(1)必须利用职务之便:主管、经手、负责或直接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2)必须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金钱、实物、装修、代币卡(券)、会员卡
(3)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已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
(4)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5000——2万元为“数额较大”
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认定
1.第163条第二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回扣与折扣
2.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
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本
罪定罪处罚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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