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山东医疗卫生药学备考: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要求
1.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并下达。
2.毒性药品的生产企业须按审批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毒性药品与其他药品混杂。
每次配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3.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投料应在本企业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4.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5.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进行炮制。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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