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规定2
第十条 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队院校编制的教员岗位任职,并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教学人员:
(一)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圆满完成教学任务,授课水平高,育人效果好,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的;
(二)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学科专业建设在军内处于领先水平的。
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队院校编制的教员岗位任职,并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教学人员:
(一)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承担教学任务多,教学经验丰富,培养人才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对学科专业建设有较大贡献的。
第十一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大科研项目、课题,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有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理论创新,取得显著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提出的学术理论、观点有创造性,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专业技术发展有重要应用价值和指导作用的;
(三)人才培养成绩显著的。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取得明显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提出的学术观点有创新性,对学科专业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有较强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的;
(三)人才培养成绩明显的。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重要课题或者重要任务,并做出较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专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
(二)在装备技术保障岗位上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在完成作战和训练保障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的;
(三)业务技术精湛,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业绩的。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应当重点遴选作战部队装备技术保障人员。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当年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新工程”和载人航天工程人才特殊津贴的人员,当年已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者讲座教授奖金的人员,不再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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