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
第一章 追求远大理想 坚定崇高信念
一 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
1、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是树立科学理想理论前提
(1)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崇高的。
(2) 马克思主义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2、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
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意识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性质和方向,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思想基础,是激励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维系全民族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本质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是引领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
(1)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指导思想。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正确认识社会意识中的主流和支流。坚持马克思主义更要坚持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
(2)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
(3)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4)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荣辱观。是人们在依据一定的思想道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关于荣辱观念的总和。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旗帜鲜明地指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引领社会风尚的光辉旗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迫切需要,是培育新时代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四个方面的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又是有机的整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树立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3、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1) 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
(2) 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4、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1)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大学生是未来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大学是人才的摇篮,大学时期是青年成长的重要时期。
(2)在现实的基础上迎接挑战
A、世界科技文化发展的挑战。“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发展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各国在全球舞台上的定位。在当代科学技术发展中,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技术发展最为迅速,每年都有新的突破。由于科技竞争力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未来世界竞争中的地位和前途,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增进民族凝聚力的关键,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本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制订新的对策:提升决策层次,加强宏观调控,强化科技投入;实施积极有效的科技人才战略等。
B、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的挑战。当代国际政治局势风云变幻,国际关系正式经历着深刻的变化。世界多极化趋势加速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经济全球化,使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结构将进一步调整。国际局势保持总体和平、缓和与稳定态势,但局部性的战争、动荡与紧张有所加剧。当代大学生应当具备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宽广的世界眼光,保持冷静的头脑,培养大无畏的胆略和气概,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使社会主义中国在新世纪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是当代中国大学生的庄严的使命。
C、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任务的挑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新阶段的宏伟目标。
二 理想信念的实现
1、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
(1)、立志当高远。树雄心、立大志关系大学生一生。
(2)、立志做大事。与民族、国家命运相结合,要端正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
(3)、立志须躬行。路遥远,起点在足下。
2、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
(1)、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理想越高远,实现的过程就越复杂,需要的时间就越长;坚持理想信念不动摇的人,才有可能享受到理想终成现实的幸福。
(2)、正确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顺境与逆境。
顺境:能给予人以欢乐、幸福、有益于人们事业上成功的境遇。应乘顺风而上,莫得意。
逆境:给人以烦恼、打击、阻碍人们在事业上进步和生活上欢乐的各种不顺利的境遇。逆境中莫悲沉。
(3)、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
A.理想高于现实,是对现实的理性超越(升华),是未来的现实。
B.现实是理想的基础,是前人理想的实现。
C.理想和现实可以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理想会变成现实,现实又会产生新的理想。
总之,它们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
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民族,是难以自立自强的;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国家,是难以发展进步的;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政党,是难以兴旺发达的。
第二章 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
一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
1、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1)、什么是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
①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维护祖国领土完整使我们的使命和责任。
②爱自己的骨肉同胞。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他们的意志决定着祖国的命运和前途。对人民感情的深浅程度,是一个人对祖国忠诚程度的试金石,反映对整个民族利益共同体的认同。
③爱祖国的灿烂文化。文化是一个民族群体意识的载体。
④ 爱自己的国家。爱国主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不同的历史时代和文化背景下所产生的爱国主义,它的内涵是不同的;而且体现的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爱国主义是永恒的、爱国主义又是历史的。
(2)、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①热爱祖国、矢志不渝
②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③维护统一、反对分裂
(3)、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
①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
②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
③爱国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
④爱国主义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二 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1、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
(1)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一致性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要求及立场与态度。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爱中国共产党、爱人民政府,具有深刻的内在一致性。
爱国——最基本的政治原则
(2)爱国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一致性,不仅是生活在大陆的公民,而且是对全体中华儿女的基本要求。
2、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
(1)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要弘扬爱国主义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本民族整体利益的最具权威的代表者。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民族存在的最高形式。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民族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的最强大的独立主体。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是促进经济全球化正常发展的最具实力的制约力量。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外敌对势力妄图西化和分化我国的战略并未改变。
(2)经济全球化与当代大学生的爱国主义
A、人有地域和信仰的不同,但报效祖国之心不应有差别。
B、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
3、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
所谓民族精神,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民族精神集中地反映了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是构成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
(1)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
A、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共同价值基础。
B、团结统一。
C、爱好和平。
D、勤劳勇敢。
E、自强不息。
(2)要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原则:
A、要以宽阔的眼光看待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B、要以实践的眼光看待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4、爱国主义和弘扬时代精神
(1)时代精神的内涵
爱国主义是时代精神的历史基础,时代精神是爱国主义的当代发展。
爱国主义是时代精神的本质,时代精神是爱国主义这一本质在当代的表现。
A、改革创新精神是时代精神的核心。
B、改革创新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C、改革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保障。
D、改革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2)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必须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
.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要自觉投身于改革创新的伟大实践。
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承担起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2)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也是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安定出成就,团结出力量,统一出繁荣。)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维护祖国的统一。
(1)增强国防观念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
国防观念:国防观念是指一个国家和民族对国防建设的目的、内容、途径和重要性等问题的认识,它主要包括国防忧患意识、国防目标意识、国防价值意识、国防责任意识、国防法制意识和国防献身意识等。
(2) 增强国防观念的重要意义
A、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报效祖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B、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
C、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自身全面发展的迫切要求。
这是一名忠诚的爱国主义者的无悔选择。
第三章 领悟人生真谛 创造人生价值
一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1、世界观与人生观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做清醒的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人的精神世界的核心,是人的灵魂,是对世界的本质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本质的认识。
世界观(宇宙观)——人们对于生活在其中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总的、根本的看法和观点。世界观决定人生观和价值观,决定着一个人的人生追求和对现实生活的价值选择。
人生观——人们关于人生目的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一定的世界观在人生问题上的表现。大学生应树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奉献的人生观,做高尚的人:一般来说,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评价构成人生观的基本内容,幸福观、生死观、苦乐观、荣辱观、婚姻观等等,是人生观的具体表现。由于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生活环境以及文化素养不同,人们对于人生的价值,生活的目的和意义等问题,就会有不同的观点和态度,从而形成不同的人生观。人生观要解决立身和处事两大问题。一个人的人生观与世界观直接影响到其道德标准,而道德标准则完全取决于人生观与世界观,两者有着密不可份的、相辅相成的关系。
2,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
人生观主要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方面体现出来。
人生目的,回答人为什么活着;人生态度,表明人应该这样对待生活;人生价值,判别什么样的人才有意义。人生目的是人生的根本问题,是人生精神支柱的基石。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没有明确的人生目的,没有人生的总目标、总追求,一生不知为什么而活着,最终虽然也度过了自己的一生,但却是糊里糊涂的一生,是低层次的一生。只有树立了明确的人生目的,才能自觉地去创造人生,这样的人生才是有所追求的一生,才是自觉的一生。人生目的有正确与错误,正确的人生目的和错误的人生目的对人生的作用截然不同。人生目的对人生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生目的决定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人们心中的目的就象轮船航行的灯塔,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变化和发展的方向。大学生正处在人生的重要时刻,确定什么样的人生目的,将关系着人生是否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因此,一定要经过认真的选择,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目的。
(2)人生目的决定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
(3)人生目的决定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
3、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
A、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
B、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
(2)端正人生态度
A、人生须认真。认真态度对待人生。
B、人生当务实。从实际出发
C、人生应乐观。这是人承受困难挫折的心理基础。
D、人生要进取。人生实际是一个创造的过程。
4、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
人生观涉及许多具体问题,但最基本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如何对待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判断人生观是否正确的根本依据。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实质上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还是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是划分正确人生观与错误人生观的主要标志。以社会为本位,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的观点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错误的人生观:主要表现形式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1)反对拜金主义人生观。金钱观是对金钱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和人生观紧密相连的。金钱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逐渐成为财富的象征。资产阶级金钱观有两个特征,一是“金钱至上”。他们从本阶级和个人的私利出发,把金钱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向钱看。只要能获取金钱,可以不择手段。二是“金钱万能”。夸大金钱的作用,鼓吹“有钱能使磨推鬼”,“金钱决定一切”,“金钱就是幸福”。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金钱的本质和历史作用,认为金钱作为物质财富,是人类创造的,并为人类服务,人类应当是金钱的主人,而不是金钱的奴隶。金钱在促进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但金钱并非万能。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无可厚非,但是要看自己是怎么得到的。有些人,并不触犯法律,可以得到他想得到的东西。但是,他却不顾自己的良心,违背社会公德。
(2)反对享乐主义人生观。享乐主义是把享乐当成人生目的。
(3)反对个人主义人生观。个人主义人生观是一切从个人出发,把个人利益放在集体利益之上,甚至不惜采用损人利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对于把握正确的人生方向十分重要。有了正确的人生观,就会认识到自己对人类、对社会所担负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感又像一个巨大的发动机,促使着人们发挥聪明才智,走向人生事业的巅峰。
树立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奉献的人生观。
二 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人类社会是价值世界,人的生活是价值生活,人生过程是人的各种价值关系运动的过程。人生价值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尤其对于正处在人生观形成阶段的大学生,正确理解价值观问题,科学地把握人生价值取向,进行思想品德修养,完善自我人格,实现个体人生价值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1、价值观与人生价值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观点。价值观内容 :一是价值目标;一是评判标准。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做有益于人民的人:走出“自我中心”误区;走出享乐主义误区;走出“金钱至上”的误区。
2、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
(1)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
人作为一种生命存在,既是价值的主体,又可以作为价值的客体。人生和实践活动作为价值客体,其价值主体便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个体自身,其二是社会。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实践活动,既可以满足自我的需要,也可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前者属于自我价值,后者属于社会价值。
人生自我价值(索取),是指个人对自我的肯定关系,即个体满足自我需要的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中活动的个人,他的人生活动必然包含了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意义。由于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自我价值也是多方面的,如个人对基本生存条件的获得,对自我社会身份的确认和尊重,以及在知识、道德、人格等方面的自我完善等。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人所共有的追求,也是个体进步的动力和表现。
人生的社会价值(奉献)就是个体的人生对社会和他人的存在与发展的意义,是个体人生对社会和他人需要的实现和满足,主要表现为个人通过劳动、创造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劳动、创造和贡献是人生社会价值的基本标志。个人对社会来说,是满足社会需要的手段,谁对社会贡献大,价值就大;贡献小,价值就小;没有贡献,就没有价值;如是有损于社会和他人,就只有负价值,就会被社会他人所否定。
正确地理解和处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是人生进取过程中的重要课题。人的价值实现离不开社会实践和社会评价,即使是人的自我价值,也必须是得到社会肯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必须与社会价值相结合,并通过社会价值表出来。个人只有把自己同社会和他人联系起来,积极地为社会和他作贡献,才能实现自我价值,否则,囿于“自我”的封闭圈里,必然处处受阻,陷入无法摆脱的孤独和空虚。
(2)人生价值的标准
人们用来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是在评价活动开始前就已经在头脑里存在。并且,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决定评价标准的东西就是价值主体──人的客观需要。
价值标准就是价值主体的客观需要。人生价值的标准就是人生价值的主体──社会和自我的客观需要。
(3)人生价值的评价
在评价过程中,要坚持以下评价原则:
A、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
B、坚持物质贡献于精神贡献相统一
C 、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
D、坚持动机和效果相统一
3、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
人生价值的创造与实现是我们以自己的人生实践活动不断满足社会和自身需要的一个复杂过程。它既受制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又取决于个人的主观努力和奋斗的程度。大学生在创造与实现人生价值的过程中要有自觉的选择意识、积极的奋斗精神以及承担责任和与时俱进的勇气。
(1)人生价值实现的社会条件
要实现人生价值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良好而必要的客观条件,为实现人生价值,提供了基本保证。
A、实现人生价值要从社会客观条件出发。实现人生价值的客观条件就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既包括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科学文化水平,也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社会道德风尚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社会制度。这是因为人作为具体的有血有肉的人,他必须有一个起码的生存环境,没有生存环境,生命都成问题,谈不得上去实现人生价值。
B、人生价值目标要与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客观真理性的主导价值目标相一致。人生价值目标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相一致
(2)人生价值实现的个人条件
A、实现人生价值要从个体自身条件出发。
B、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增强实现人生价值的本领。要全面提高个人素质:随着“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的到来,社会不再需要“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书呆子,而是需要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一个人的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是方向和保证,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是重要条件,身体素质是基础,如果缺少某一方面的素质,是不可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
C、立足现实,坚守岗位作贡献。人生价值是通过自己所从事事业体现出来的。
D、实现人生价值要有自强不息精神
4、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1)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2)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人生价值的实现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付诸于实践。人生价值的实现还要靠付出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实践出真知。
三 科学对待人生环境
1、促进自我身心的和谐
保持心理健康的途径和方法:
(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掌握应对心理问题的科学方法。
(3).合理地调控情绪。首先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其次是学习心理健康知识。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进人际交往。
2、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
(1)协调个人与他人的和谐应坚持的原则
A、平等原则
B、诚信原则。诚信包括诚实与守信两个方面。
C、宽容原则
D、互助原则。人际交往是不同主体间的交流和影响,交往双方都具有主体性,都有自己的需要和合理的利益。这就决定了交往不仅要利己,而且要利他
(3)正确认识和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A、正确认识竞争。
B、正确认识合作。
C、正确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竞争与合作是与人类生存发展相伴随的现象。正确认识竞争,正确认识合作,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3、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1)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
(2)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
(3)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
(4)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自由与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统一关系。
4、正确认识人对自然的依存关系
(1)人与自然。人与自然不可分割的共存关系。
(2)科学把握人对自然的改造活动。
(3)深入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最终取决于人与人的和谐。
第四章 加强道德修养 锤炼道德品质
一 道德及其历史发展
1、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1)、道德的起源
首先,社会关系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其次,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劳动是道德产生的第一历史前提。人类道德最初以风俗习惯等形式表现出来
(2)、道德的本质
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具有决定作用,道德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放映。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结构,就有什么样的道德。在人类历史上,社会经济结构归根到底有两种基本形式: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结构和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结构,相应于这两种结构存在着两种道德:统一的社会道德和对立的阶级道德。
②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利益是道德的直接根源,决定着人们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
③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道德必然带有阶级属性。
④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决定着道德的变化,一旦旧的社会经济关系被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取代时,新的道德也会取代旧的道德居于统治地位。在同一社会里,社会经济关系内部的变化也总会带来人们对利益关系的再认识,从而为调整这些利益关系的道德增添新的含义。
2、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1)、道德的功能
道德功能的内涵:道德功能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道德功能集中体现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实现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道德最突出、最重要的功能是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
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放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能和能力。
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能够通过评价、命令、指导、激励、惩罚等方式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功能和能力,这是道德最主要的功能。
除上述功能外,道德还有导向功、激励功能、辩护功能、沟通等功能,这些功能都是道德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在某些方面的具体体现,都是建立在这两种功能基础之上的。
(2)、道德的社会作用
道德功能发挥和现实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实际效果,主要表现在:
(1)道德对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2)道德通过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发生影响,从而间接地为经济基础服务。
(3)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
(4)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5)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6)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3、道德的历史发展
1.原始社会道德
2.奴隶社会道德
3.封建社会道德
4.资本主义社会道德
5.社会主义社会道德
人类道德是一个曲折上升的历史过程。
二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1、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重大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不可能也不应该抛弃中国优秀道德传统和西方文明的优秀成果,而应充分开发和利用己有的道德资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服务。
(1)、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2)、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内在要求。
(3)、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个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2、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主要内容
(1)、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2)、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
(3)、讲求谦敬礼让,强调克制防矜。
(4)、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
(5)、追求精神境界,把道德理想的实现看作是一种高层次的需要。
(6)、重视道德践履,强调修养的重要性,倡导道德主体要在完善自身中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
3、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
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常常是精华与糟粕并存的,是矛盾体,具有鲜明的两重性。正确对待传统道德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
【批判地继承,扬弃】既不能全盘肯定,全面照搬;也不能全盘否定,全面抛弃。”。我们应当按照“四个”有利于的标准对待传统道德。即是否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否有利于建设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是否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标准做好取舍和创造性的转化工作,努力践行借鉴积极内容。
反对两种错误倾向:文化复古主义思潮和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复古主义是指复归儒家文化传统的一种思潮,隐存着一种偏激的民族主义情绪。历史虚无主义主要是指对民族与历史传统文化的全盘否定。全盘否定(或全盘西化)的错误在于断绝了传统与历史的联系。事实上,传统是历史的延续,是不能割断的,传统道德与我们所倡导的道德不是截然对立的,传统本身含有过去之意,更含有“承传”的意思;传统在承传过程中包含着批判的因素,表现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实质上,传统本身是自然历史过程,也是自我扬弃的过程,传统道德亦是如此。
三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道德建设应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要坚持公民承担社会责任与社会尊重个人合法权益相一致,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着力培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有力的道义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因而坚持公民承担社会责任与社会尊重个人合法利益相一致,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要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和公平、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既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实要求,也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提供道德价值导向的重要任务。
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①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
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市场自身的一些固有弱点和负面影响(如唯利是图、金钱价值泛化等),才能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科学的动力源泉和价值规范,才能促进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大报:要“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这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
①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个人只是沧海中的一粟,而人民群众则是汪洋大海。作为个体的人是离不开社会集体而独立存在的,在人民群众集体面前,个人如同一滴水,离开了大海就会很快干涸。因此,只有将个人的智慧和力量纳入集体实践的洪流之中,才能使个人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大学生生活在集体中,要自觉把自己置身于集体之中,维护集体荣誉、为集体多做贡献。
②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民群众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起决定性作用。人民是社会的主人。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客观要求和根本目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要顾全大局,自觉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③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集体主义并不否定个人的正当利益,这是尤其需要强调的。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都必然要个人做出牺牲,更不是说要个人无条件地牺牲。
(3)宣传和弘扬共产主义道德
社会主义道德是共产主义在现阶段的具体体现。
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人们在依据一定的思想道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关于荣辱观念的总和。
①科学内涵“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旗帜鲜明地指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引领社会风尚的光辉旗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迫切需要,是培育新时代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根本要求。
②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客观要求,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它指明道德建设方向,它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旗帜。
③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它增强人们道德荣誉感和判断力。对大学生成才产生影响。能使社会会成员自觉内化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强化道德自律意识。
四 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我国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概括起来是,一个核心:为人民服务;一条原则:集体主义;五项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五种基本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三大着力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这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道德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思想道德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它标志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大学生应在三个方面 ①思想和心理上认知和认同
②以它为行为标准,正确作出道德选择
③积极践行基本道德规范,是道德境界得到提高
2、加强诚信道德建设
(1)、大力倡导诚信美德
诚信就是真实无欺,岂不自欺,也不欺人;守信就是重诺言,讲信誉,守信用。诚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道德准则,是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是做人基本道德标准。
(2)、大学生要自觉加强诚信道德建设
②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大学生是未来的社会栋梁,是社会发展的希望。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要求当代大学生在掌握一定专业知识的同时,必须在伦理道德领域不断地完善自我,包括有较高的社会责任能力、强烈的平等竞争意识以及对规则的崇敬态度。诚实守信是修业之本,谋业之基。
③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诚信”是一种校园文化,是一种社会承诺,是—种人文精神;“诚信”是价值观、人格精神、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信用就是生命,没有信用,寸步难行。文明诚信是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根本,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作为支撑人类社会正常运转的道德金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3、努力锤炼个人品德
(1),个人品德与道德修养,个人品德的特点,实践性,综合性,稳定性
个人品德功能首先对社会道德变革推动,其次是实现自我完善内在根据,锤炼个人品德首先加强个人道德修养自觉性,大学生应努力按下面要求来提高自觉性:大学生首先有进行道德修养强烈动机,其次应进行自我教育,约束,激励,最后应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
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教育。
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
认识和把握道德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A、学思并重法。主张学习、继承前人道德,并通过自己的思考转化为自己的品质。
B、省察克治法。注重反省内求,做到“自省”。通过反思领悟道理,从自身求取善良美德的本性,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
C、慎独自律法。慎独,体现了严格要求自己的道德自律精神,是指一个人独处时也要谨慎地注意自己的内心和行为,防止有违背道德的思念或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
D、积善成德法。通过学习和实践优良品德,实现扬善除恶,进入高尚的道德境地。”
E、知行统一法。
(2)加强道德修养要自觉向道德模范学习
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一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人类的社会生活,大致可分为社会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三个领域,与之相适应,也就形成了各自领域的特殊道德要求。
1、公共生活的含义及其特点
含义: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私人生活往往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它包括和承载着个人的情感、个性、自由以及对生活的独特理解和表达,具有私密性、封闭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公共生活则超越了私人生活的局限,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
特征:①、活动范围的广泛性;②、活动内容的公开性③、交往对象的复杂性;④、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2、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如果人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随心所欲、各行其是,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社会成员无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进入公共生活场所,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这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3)、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而更高的生活质量的实现,必须要有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舒适的社会环境,而这些都需要以不断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作为保障。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是社会成员生活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标识。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
(4)、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与此同时,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的文明程度和秩序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也应当看到,在今天的公共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公德缺失的不文明现象,这些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因此,有序的公共生活已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
3、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自古以来,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多种多样,其中最基本的手段是道德和法律。它们追求目标是一致的,都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1、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梁启超论及公德时曾说:“人人相善其则者,谓之公德”。孙中山则将其概括为“正心、诚意、修身、齐家”八字。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肯定过社会公德的存在。马克思指出: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列宁多次强调,在阶级社会里,存在着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人类公共生活规则,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随着共同生活的发展,逐渐积累起来和流传下去的。它不是某一历史时代!某一特定阶段所独有,而是全人类所共有的道德。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如尊老爱幼,善待若者,诚实守信;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如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务,维护公共利益等;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社会公德的特征:
(1)继承性。社会公德作为人类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逐步积累起来的经验结晶,时代相传,不断发展,丰富与更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公德除具有时代性内容之外,中华五千年文明的积淀也在其中得以反映。
(2)基础性。我们提倡社会公德的目的只是要求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中最起码、最普遍、最简单的行为准则。
(3)广泛性。
(4)简明性。社会公德大多是生活经验的积累和风俗习惯的提炼,往往不需要作更多的说明就能被人们理解,简捷明了。
2、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1)、文明礼貌
文明礼貌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待人接物方面必须遵守的一种礼节,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基础性规范。它表现在人们日常生活和活动的各个方面,如衣着容貌,对人言语、住室陈设、饮食方式等。歌德说过,一个人的礼貌就是一面照出它的肖像的镜子。大学生讲文明礼貌,首先,要做到内在心灵美与外在仪表美相统一,衣着整洁、容貌端庄、仪表大方、举止得体。其次,要做到言语与行为相统一,说话谦虚谨慎,待人诚挚,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和尊严的尊重,是一个人内在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它不是一个人虚假的言语行为,而是一个人对他人友好、热情、诚信在情感上的显现。
(2)、助人为乐
助人为乐是社会公民应有的品质。乐于助人,不仅是个人养成良好道德品质的内在需要,也是一个社会形成美好人际关系的根本要求。一个人不可能孤立在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处于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存在着需求别人帮助和别人需求帮助的两种可能性。
(3)、爱护公物
爱护公物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从表面上看,爱护公物讲的是人对物的关系,并不构成道德问题。但是,人对物的直接关系背后却蕴涵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所以,爱护公物具有重大的道德意义。爱护公物就是要爱护公共财产、公共物资和各种公共设施。要做到关心公物比关心个人财物还重,公私分明,不损公肥私,化公为私;要坚决反对慷公物之慨,拉关系,走后门,徇私情;要敢于同一切破坏、损害和盗窃公物的不良行为做斗争。
(4)、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5)、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遵纪守法的实践是提高人民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每个社会成员既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要遵守特定公共场所和单位的有关纪律规定。每个大学生在一切人们共同生活、共同学习、共同娱乐的地方,都必须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生活的纪律和法规,不扰乱秩序、不喧哗、不起哄、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在禁区内吸烟,维护公共生活的良好秩序。
3、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第一,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
4、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网络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可以成为大学生学习、交流的重要工具。然而,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可能因使用不当或缺乏规范而损害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的发展。因此,在网络生活中应加强社会公德自律:
1、 正确使用网络工具。
2、 健康进行网络交往。
3、 自觉避免沉迷网络。
4、 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三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1、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主要是指引本人的行为。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1)授权性规范——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各种权利)(2)命令性规范——人们应当这样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3)禁止性规范——禁止这样行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授权性指引是指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或者有权作什么;禁止性指引是指运用禁止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指引是指运用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作什么。
(2)、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法的预测作用主要是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法的可预测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一是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它有助于全社会确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社会活动中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3)、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是人们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社会组织。法律的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于不合法、违法与不违法。
(4)、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维护社会正义。从强制作用的角度看,法律对于义务者来说是一种强制约束,对于权利者来说则是一种强制保障。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的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
(1)法律作出规定,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法的教育作用;
(2)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
(3)法通过对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
2、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立法目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
2、基本原则:(1)政府依法保障原则(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3)和平进行原则
(三)《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
(3)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立法目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2)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强调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上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确定救死扶伤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的强制义务。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受害人的抢救费先由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则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立法目的: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基本原则:
(1)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2)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
(3)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一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1、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爱岗敬业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自己从事的职业;敬业就是以恭敬、严肃、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一丝不敬,兢兢业业,专心致志。这是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
(2)、诚实守信
(3)、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4)、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奉献社会
从业人员在自己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通过兢兢业业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这是职业道德的最高层次。
2、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1)、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 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13章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劳动者。《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包括 总 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 录 用 、考 核、 职务任免、 职务升降、 奖 励 、惩 戒、培 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 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 则,共18章107条。
《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
(2)、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3)、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A、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B、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C、公务员的义务
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效率;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D、公务员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权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①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A协商 B调解 C仲裁D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A申诉:如对处理不服,30天内申请复核,对复核不服,15天内向同级或上级及申诉,也可不复核30天内直接申述
B控告
C仲裁 :聘任职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60天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D诉讼:对仲裁不服自接到仲裁书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第一.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第二,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第三,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2),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第一,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第二,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第三,有提高创业的能力
2、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三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1、爱情的本质和恋爱中的道德
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爱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恋爱中的道德
(1)、尊重人格平等。在建立和发展爱情的关系的过程中,恋爱双方应该保持平等的关系,并且真诚相待,不能有任何欺骗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或诱骗另一方接受自己的爱;任何一方都不要违心地、勉强地去爱一个自己不爱的人。
(2)、自觉承担责任。自愿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体现。
(3)、文明相亲相爱。爱情尽管含有来自自然的本能需要,但它却需要用高雅的格调、文明的举止去体现,任何置伦理、道德、风俗于不顾的大胆的、赤裸的、甚至展示性的表达方式,都只会使爱情变得粗俗不堪。
2、婚姻与家庭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
3、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1)、尊老爱幼
(2)、男女平等
(3)、夫妻和睦
(4)、勤俭持家
(5)、邻里团结
4、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2)、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必备三个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我国,男女公民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具备申请结婚的资格,婚姻登记机关方予登记,婚姻关系才有效。晚婚晚育应鼓励。
③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必须在均无配偶,即婚姻当事人只有在各自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
结婚的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不论是否同居,都为合法夫妻。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3)、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①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的内容: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A、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B、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
①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③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
②父母与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范围。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因依法收养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B、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D、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F、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除适用上述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外。
③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
(4)、离婚
离婚原则和方式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行为。有两个原则:
①保障离婚自由。
②反对轻率离婚。
③离婚的两种方式
离婚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反对离婚。两种情况下的离婚,程序各不相同。
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一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1、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和本质
(1)、法律的一般含义
①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建法律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②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③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所以,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①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②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它体现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二是借鉴中外法律成功经验;三是适应时代发展不断创新与发展。
②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民法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称。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这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6)、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1)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立法程序包括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2)、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3)、法律执行
①广义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②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其主体包括:(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③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4)、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是不能照搬西方;二是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都是组成部分;三是区别法律手段与其他调整手段;四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3、加快建立法治政府
4、深化司法体制与制度
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二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1、自由平等观点
(1)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点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
第一,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公平正义的观点
第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
第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程序不公正会导致实体不公正。
3,权利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即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是指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纳税。不作为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者是对立统一的。
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
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
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饿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三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1、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1)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
(2)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
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2、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1)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2)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如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3)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虽然缺乏有关经济安全的专门立法,但很多经济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定,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能。
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各种无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
(5)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另一部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
(6)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等。2003年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3、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构成的武装力量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国家的主要力量。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秘密的泄露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因此,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国家开展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得到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支持或协助。
(4)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公民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助于国家机关尽早采取措施阻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实施。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1、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1)、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①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②在大多数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种情况下,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①讲法律
以法律思维方式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
②讲证据,以证据为依据。分析处理案件,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
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有合法性;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
③讲程序
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先做什么事,后做什么事。
④讲法理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特殊之处在于: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①学习法律知识。这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
②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
③参与法律实践。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
2、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1)、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①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抗拒性。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②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因为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尽管领导者会变动和更迭,但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仍将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于大学生来说,应当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①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②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③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一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1、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宪法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性。但是,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统率作用,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基础和核心。
(1)宪法的特征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②、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改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宪法的基本原则
①、党的领导原则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②、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③、公民权利原则
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④、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⑤、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不仅体现国家政权特定的阶级本质,而且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国家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①、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②、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其中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③、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人大制度与西方国家在:A、人大与议会 B、人大与一府二院与西方国家机关关系 C、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 有本质区别。
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主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②、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大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
(6)基本经济制度
①、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②、a,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b,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c,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d,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①、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即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
③、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④、人身自由权: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⑥、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即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二是劳动权,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三是休息权,即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四是物质帮助权,即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
⑦、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⑧、特定主体权利,即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安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饿参加民兵组织。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⑤、依法纳税。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⑥、其他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2)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①、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③、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①、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法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直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二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1、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1)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发的基本制度。
②、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平等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公平原则;四是诚实信用原则;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民事主体制度
①、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④. 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⑤.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⑥.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3)民事行为制度
①、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4)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5)民事责任制度
①、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②、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有: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2)侵权的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③、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6)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①、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它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②、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7)合同法律制度
①、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按合同所反映交易关系的性质,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
③、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①、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还有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重要渊源。
②、著作权是著作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3)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创作的作品。
③、专利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2)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依照专利法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饿外观设计。
④、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和请求保护权。(2)商标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商标权人有依法缴纳各项商标费用、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和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等义务。(3)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9)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①、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它的法律规范分散于众多法律文件之中。
②、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公正。
(2)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①、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①、抽象形状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4)行政责任
①、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②、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③、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消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5)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①、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系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该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②、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3、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1)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①、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而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②、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经济法原则主要有:一是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二是效率公平原则;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下列权利:(1)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的权利;(5)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获得赔偿的权利;(6)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③、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税收法律制度
①、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是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
②、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种及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4、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①、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②、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2)犯罪构成和刑罚体系
①、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②、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2)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3)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③、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刑法的体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法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1)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2)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外国人的驱逐处境。
三、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1、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3)民事诉讼程序
审判程序。(1)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2)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3)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2、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问题。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行政、民事、刑事称为三大诉讼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一般庭审六个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1)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构(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述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具体包括: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诉讼代理人,他们具有与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1)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在审理第一审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2)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3)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4)刑事诉讼中的代理的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4)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1)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错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4、我国的仲裁和调节制度
(1)仲裁
①、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法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③、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④、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⑤、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当事人在第三者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我国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人民调解原则一是依法调解,二是双方自愿平等,三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四类:对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对合同纠纷调解对部分治安和交通事故调解,对婚姻当事人调解
司法调解是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案件应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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