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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否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来源: 2017-05-14 10:38
 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否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问题的缘起:
产生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是两道高考题:2003年和2008年有两道高考题目考察了同样的内容——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但是提供的标准答案却相互矛盾。于是,这一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网络上也有不少文章讨论此问题。
这两道题目分别是:
2003年高考文科综合(全国卷)第28题:2003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审议通过了“一府两院”的报告。这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 B )
A、互相监督、分工合作的关系     B、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C、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D、立法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关系 
2008年高考文科综合(四川卷)第34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是( B )
①既监督又支持的关系 ②权力相互制衡的关系 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问题产生的原因:
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否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为什么人们对这一问题会产生争议?主要源于大家对这一问题看待的角度和理解上的差异。
1、什么是“领导”?关于领导这一词,解释就有很多种,大家的理解很不一致。从管理学的角度看,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必定存在“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相互支持”等关系。所以,如果宽泛的理解“领导”一词,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必定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如果将“领导”一词与“监督”等词汇并列,从狭义上理解,则无法明确说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就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还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领导与被领导”与“上下级”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对应关系。有的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并不是“上下级”。比如,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委领导同级人大、一府两院的工作,但是他们之间是“同级”,而非“上下级”。同理,是“上下级”关系的,并不一定相互领导。比如,上下级法院之间、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这种关系是从哪个角度来说的?对于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国的现行法律三个角度上看,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应当领导和管理全国性的一切事宜,人大当然领导一府两院。从中国的社会现实看,在过去,人大被称为“橡皮图章”,别说领导一府两院了,其自身很多职权都无法得到落实。现在,人大职权虽说逐步落实,但是,仍然不尽如人意。人们自然不会认为人大能够领导一府两院。
但是,作为正在走向法治社会的中国,我们探讨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或许应该更多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弄清两者“应该是”什么关系。虽说现实和“应该是”之间还有距离,但是,我们要做的不是迁就现实,而是应该努力改变现实。而改变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所以,大家只有都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讨论,才可能达成共识。
 
关于本问题的分析与结论:
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的表述主要有如下条目: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上述条款在表述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时候,使用了不同的动词。在表述“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军委、法院、检察院”之间关系的时候,使用的是“产生、监督、负责、报告、执行”。在表述政府与其下设机构、政府上下级、检察院上下级之间关系的时候,使用的是“领导、负责、报告、服从”。而法院上下级之间用的是“监督”。
由此可见,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产生、监督”并不等于“领导”,两组动词之间也不存在包含关系。另外,A国家机关对B国家机关“负责、报告工作”,也并不必然意味着B国家机关领导A国家机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大和一府两院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引用中国人大网《人大与“一府两院”是什么关系?》一文的表述,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是: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集中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一府两院”对此必须加以执行和实施,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例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就分别规定,国务院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决定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政府去具体执行。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既是对“一府两院”必要的制约,也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一个有机整体。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作出决议、决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扯,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网址:http://www.npc.gov.cn/npc/sjb/2011-03/02/content_1628661.htm)
 
总结:
同级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基本关系是:人大产生同级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对同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
中央军委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央军委的工作。
各级人大、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上下级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的工作,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地方政府都接受国务院领导,服从国务院。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负责。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的关系是领导关系吗?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存在领导关系,但存在着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和指导关系。
1、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了要报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且也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有权予以撤销。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罢免由他们所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2、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的法律草案等,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进行座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省级人大对口机构的座谈会,共同研讨人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保持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经常联系,通过编印文件、资料、刊物等,进行交流。
3、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地方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办事机构解答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法律执行问题的询问;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就制定地方性法规,征求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请求指导;就有关工作中的问题,请求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出版刊物,发行内部资料,转发地方人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地方人大工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举办人大干部培训班、人大理论研讨班,培训地方人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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