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定义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2)行为主体为军人,不仅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还包括具有军籍的学员,如在军事院校学习的具有军籍的学生, 还包括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执行军事任务时也被视为“军人”。
(3)客观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中有不少犯罪对时间有明确要求,要求“战时”,我国《刑法》第451条对战时作了规定: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4)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军职罪中具有共性的有:
(一)本类罪最基本的特征在于犯罪主体是军职人员,即“军人” 对于军人的法定范围,一定要注意《刑法》第450条的规定,该条可谓第十章的一个总则性规定。
(二)军职罪中不少犯罪的构成对行为时间有明确要求,即战时
战时既有可能影响定罪(有些罪要求必须是在战时,如战时自伤罪) ,也有可能影响量刑(战时犯罪比平时犯罪处罚要重,如阻碍执行军事任务罪,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 ),那么,战时的法定范围如何确定?这就必须注意《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本条第1款说明了其基本性和特征,需注意的是第2款的内容,即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
(三)《刑法》第449条的战时缓刑制度
战时缓刑制度也是军职犯罪所特有的刑罚制度。
(四)对本章的法条内容及罪名应当有所了解
因为刑法里可能不会直接考查,但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助于解决军人犯罪 (包括退役军人的犯罪)的管辖权问题。
另外依据《刑法》第438条第2款的规定,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 炸物的,不作为军职犯罪论处,而是作为普通犯罪,即《刑法》第127条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
二、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参加作战或者担负作战任务的军职人员战时故意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行为主体为军人,例如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兵义务用刀自伤,其不构成战时自伤罪。因为主体不合格预备役人员不是军人。行为内容为自伤身体,包括故意地伤害自己的身体和加重已有的伤害。特定时间是战时。战时自伤也可以利用他人的行为。如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斗,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射击时,故意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李某成立战时自伤罪。同样,如果这个战士看到一条毒蛇,把手伸到蛇的嘴里面去受伤,从而逃避军事义务的,也成立战时自伤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即逃避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待命任务等与作战有关的义务。如果不具备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则自伤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战士王某战时看守仓库,站岗时睡着了,结果仓库被盗,王某为了掩盖过错,用匕首自伤身体。王某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作战的义务,而是为了掩盖罪过, 因而不能构成战时自伤罪。
【例1】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 ( ) (2004年卷二84题)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刑法》第434条的战时自伤罪,另外还考查了军人的法定范围。根据第434条的规定,战时自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逃避军 事义务之目的。基于这一规定,C,D两项应排除,因行为人自伤的目的均非逃避军事义务。A选项中张某虽属预备役人员,但根据《刑法》第450条第2款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的时候才能视为军人,故该选项也应排除。
【答案】B
(一)定义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2)行为主体为军人,不仅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还包括具有军籍的学员,如在军事院校学习的具有军籍的学生, 还包括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执行军事任务时也被视为“军人”。
(3)客观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中有不少犯罪对时间有明确要求,要求“战时”,我国《刑法》第451条对战时作了规定: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4)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军职罪中具有共性的有:
(一)本类罪最基本的特征在于犯罪主体是军职人员,即“军人” 对于军人的法定范围,一定要注意《刑法》第450条的规定,该条可谓第十章的一个总则性规定。
(二)军职罪中不少犯罪的构成对行为时间有明确要求,即战时
战时既有可能影响定罪(有些罪要求必须是在战时,如战时自伤罪) ,也有可能影响量刑(战时犯罪比平时犯罪处罚要重,如阻碍执行军事任务罪,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 ),那么,战时的法定范围如何确定?这就必须注意《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本条第1款说明了其基本性和特征,需注意的是第2款的内容,即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
(三)《刑法》第449条的战时缓刑制度
战时缓刑制度也是军职犯罪所特有的刑罚制度。
(四)对本章的法条内容及罪名应当有所了解
因为刑法里可能不会直接考查,但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助于解决军人犯罪 (包括退役军人的犯罪)的管辖权问题。
另外依据《刑法》第438条第2款的规定,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 炸物的,不作为军职犯罪论处,而是作为普通犯罪,即《刑法》第127条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
二、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参加作战或者担负作战任务的军职人员战时故意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行为主体为军人,例如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兵义务用刀自伤,其不构成战时自伤罪。因为主体不合格预备役人员不是军人。行为内容为自伤身体,包括故意地伤害自己的身体和加重已有的伤害。特定时间是战时。战时自伤也可以利用他人的行为。如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斗,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射击时,故意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李某成立战时自伤罪。同样,如果这个战士看到一条毒蛇,把手伸到蛇的嘴里面去受伤,从而逃避军事义务的,也成立战时自伤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即逃避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待命任务等与作战有关的义务。如果不具备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则自伤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战士王某战时看守仓库,站岗时睡着了,结果仓库被盗,王某为了掩盖过错,用匕首自伤身体。王某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作战的义务,而是为了掩盖罪过, 因而不能构成战时自伤罪。
【例1】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 ( ) (2004年卷二84题)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刑法》第434条的战时自伤罪,另外还考查了军人的法定范围。根据第434条的规定,战时自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逃避军 事义务之目的。基于这一规定,C,D两项应排除,因行为人自伤的目的均非逃避军事义务。A选项中张某虽属预备役人员,但根据《刑法》第450条第2款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的时候才能视为军人,故该选项也应排除。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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