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试题一
一、判断题:
1. 我国现阶段关于婚姻的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 群婚制的特点在于男女两性关系因一定范围血缘关系的排斥而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
4. 甲因怀疑乙不忠诚与乙离婚,离婚后确认乙在外面有情人,甲可以请求乙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5. 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另一方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被宣告死亡方重新出现后,有权以送养须经双方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6. 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
7.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
8. 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二、单选
1. 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 甲失踪五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两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
A 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 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C 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D 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3.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其父、其子、其兄、其祖父母都有监护能力,且担任监护人对张某并无明显不利。但上述近亲属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便请张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从上述人员中指定( )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A 其父 B 其子 C 其兄 D 其祖父
4. 甲九岁时父母死亡留下较大数额的遗产,甲由外祖父母抚养,甲的舅舅乙住在山区生活困难,甲的外祖父母经甲的同意,将遗产中的两万元赠与乙,该赠与行为( )。
A 有效 B 无效 C 可撤销 D 效力未定
5. 某小学8岁的二年级学生李某学习成绩不好,而且上课经常打闹,影响其他同学学习。一次他正好在班内打闹时,被班主任王某撞见,王某十分气愤,为了惩戒他,便让9岁的班长“惩罚”李某,王某在一旁观看。结果张某在“惩罚”李某时,将其牙打掉两颗。对于李某造成的伤害,责任应由( )承担。
A 李某的父母 B 王某
C 张某的父母 D 王某与张某的父母
6.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产生的原因是( )。
A 血缘关系 B 姻亲关系 C 抚养关系 D 异父异母关系
7. 1998年2月3日,张某死亡。2月6日,张某之父死亡。张某育有一女。张某之女据何取得张某之父的财产( )。
A 代位继承 B 转继承 C 有限继承 D 共同继承
8. 2003年9月,陈某因病去世,遗有房产若干。陈某有两个儿子甲和乙。甲为了独占财产,于10月5号毒死乙,10月10号甲对房产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该案于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侦破。甲丧失继承权的时间为 ( ) 。
A 2003年9月 B 10月5号
C 10月10号 D 10月30号
9. 张某于1979年被李某夫妇收养,在对李某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则 ( )。
A 张某既能继承生父母财产,又能继承养父母财产
B 张某仅能继承养父母财产,但因为与生父母因收养关系而解除,因此不能继承生父母财产
C 张某仅能继承养父母财产,但因为对生父母尽的赡养义务较多,因此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D 因为张某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父母子女关系恢复,因此,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10. 关于遗嘱继承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A 遗嘱继承的条件有两个即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B 遗嘱继承的效力要低于遗赠抚养协议
C 遗嘱继承人不一定是法定继承人
D 遗嘱继承排斥法定继承的适用
三、多选
1、以下哪种情形中的婚姻无效( )。
A. 因受胁迫而结婚
B. 表兄妹之间的婚姻
C. 只差两天就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
D. 一审判决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2、下列哪种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当受理离婚登记?()
A 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已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但尚未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B 丙因车祸受伤丧失行为能力,其妻丁准备办理离婚登记
C 中国公民戊偷渡到日本后,在日本与己登记结婚,而戊被遣送回国,戊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D 庚与辛在双方父母强迫下结婚,庚与辛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3、赵某(男),冯某(女)。赵某经常虐待冯某,冯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法院分别受理了冯某的离婚诉讼和赵某的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B 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C 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
D 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有效,应当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进行审理
4、下列哪些人之间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
A 父母子女之间 B 配偶之间
C 兄弟姐妹之间 D(外)孙子女和(外)祖父母之间
5、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子女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A 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B 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C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独自筹资兴办某种具体实业,父母有能力给付的
D 父母的收入明显提高的
6、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子女,与一般的收养相比有哪些特点()。
A 不要求收养人无子女
B 不要求收养人需满30岁
C 不要求生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
D 不要求被收养人满14周岁
7、在某县级市市区居住的15岁的小明的父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遇难,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过世,小明没有兄姐,也没有其他亲戚、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其生父生前供职于该市国有企业五金公司。此时,一般可由下列哪些组织担任小明的监护人()。
A 五金公司 B 小明居住的居民委员会
C 当地民政部门 D 该市人民法院
8、宋某因车祸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家庭成员有妻子甲、儿子乙和女儿丙。宋某留下遗产为1万元现金。其生前与甲共同生活。儿子乙因与宋某夫妻不合,一结婚即自行搬出,且很少来往,未尽抚养义务。丙为一弱智女孩,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经济来源。对宋某财产处理应是( )。
A 甲、乙、丙平均分配 B 甲可以多分
C 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给乙 D 对丙应当予以照顾
9、关于法定继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只有没有遗嘱或者所立的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B 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顺序是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C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D 法定继承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遗嘱继承
10、下列形式的遗嘱中,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是 ( )BCD
A 自书遗嘱
B 代书遗嘱
C 录音遗嘱
D 口头遗嘱
四、名词解释
1. 对偶婚制
2. 亲系
3. 继承即得权
4.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5.
五、简答题
1. 婚姻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伤害时,可以采取哪些救助措施?
2. 要成立收养关系,收养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3、简述兄姐对弟妹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
4、什么是遗产酌给请求权?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的范围有哪些?
六、案例
1、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2、刘某(男)与关某(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刘雨。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关某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刘某。刘雨于1995年与孙友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刘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刘雨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婷婷。之后,孙友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刘某和孙婷婷的责任。即使孙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还时常和邻居称赞孙友。1998年,刘某携外孙女孙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刘某当场死亡,孙婷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刘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某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刘某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张某,玉饰留给孙婷婷。刘建和刘燕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孙友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
(1) 本案中发生那些继承关系?从何时开始?
(2) 设张某得知刘某将玉瓶相赠后,3个月内未有任何表示,则该遗产该如何处理?
(3) 本案中刘某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七、论述题
试论述继承权的丧失。
试题二
一、判断题
1. 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中关于禁止近亲属通婚的规定、法定婚龄规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者结婚等,都是婚姻家庭具有社会属性的体现。()
2.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双方均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实施婚姻家庭行为的,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
3. 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不受年龄的限制。( )
4. 监护人经被监护人同意后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将财产捐赠给公益事业。( )
5.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8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6. 胡某于1992年从福利院领回一个两岁男孩作为养子,但是孩子好玩,学习成绩差,胡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这种收养关系不能解除。( )
7. 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
8.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违法行为。( )
二、单选
1. 小芳的舅妈是小芳的( )。
A.姻亲 B.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配偶的血亲
2. 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A.死亡使死者与其直接结合的亲属关系消灭,以死者为媒介而成立的他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也随着消灭。
B.死亡只使死者与其直接结合的亲属关系消灭,以死者为媒介而成立的他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因此消灭。
C.死亡只使以死者为媒介而成立的他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消灭,死者与其直接结合的亲属关系并不因此消灭。
D.以上说法都错误。
3. 甲乙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甲丙均不愿当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是( )。
A 甲 B 丙 C 甲和丙 D 甲或丙
4. 王兰是高中学生,其外祖父去世时,曾在遗嘱中指明,给王兰25万元购买一处房屋,但未指定由谁来买,王兰的父亲便以王兰的名义用该25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下列论述正确的有( )。
A 王兰的父亲的代理是法定代理 B 王兰的父亲的代理是委托代理
C 王兰的父亲的代理是指定代理 D 王兰的父亲的代理是无权代理
5. 下列关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夫妻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他方虽然可以限制之,但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 夫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原则上以共同名义进行。
C. 夫妻仅以一方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另一方不负连带责任。
D. 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违反所负的与为自己事务时同等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 张村村民、独生子女12岁的甲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双双遇难,其父母生前均为张村村民,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过世,在李村生活的甲的小姨有监护能力,也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甲的小姨要成为他的监护人,应征得( )。
A 张村所属县的人民法院
B 张村村民委员会
C 李村村民委员会
D 当地民政部门
7. 某单位员工吴某于1996年3月10日因事外出,之后音讯全无。2002年4月6日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死亡。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4月11日发出寻找吴某的公告,直至2003年5月2日,吴某仍未出现。法院依据吴某之妻的申请,于2003年5月3日作出宣告吴某死亡的判决。吴某之妻对吴某遗产的继承从何时开始 ( )。
A&nbs, p; 2002年4月6日
B&n, bsp; 2002年4月11日
C 2003年5月2日
D 2003年5月3日
8. 陈某夫妇收养一两岁孤儿甲,因年纪相差太大,所以与甲以祖孙相称。陈某夫妻一方去世后,孤儿甲能否参加继承?以何种顺序参加继承?( )
A 可以参加继承,但只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B 可以参加继承,且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C 不能参加继承,因为继承法没有规定养子女的地位
D 不能参加继承,但因为甲是陈某抚养的,又缺乏劳动能力,所以可以适当分得财产
9.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 (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的,推定 ( )。
A 年长者,年轻者同时死亡
B 没有继承人的人,长辈先死亡、同辈同时死亡
C 有继承人的人,长辈先死亡、同辈同时死亡
D 没有继承人的人,晚辈先死亡、同辈同时死亡
10. 当被继承人生前承担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国家税款和其他债务,但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遵循的清偿顺序是( )。
A 国家税款、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他债务
B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国家税款、其他债务
C 国家税款、其他债务、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D 其他债务、国家税款、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多选
1、哪些机构承担了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和法律救济的职责?( )
A.人民政府 B.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C.受害人所在单位 D.公安机关
2、卢某婚后与妻感情不和,在认识了打工妹肖某后,以夫妻名义与肖某同居,并生有一女。如果卢某和肖某感情出现裂痕,欲与肖某解除同居关系,但肖某不同意。卢某准备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真确的?()
A 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解除与肖某的同居关系,法院不应当受理卢某的请求
B 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解除与肖某的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C 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不应当受理
D 如果卢某仅就女儿的抚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3、郭某(男),杨某(女)。郭某与杨某离婚时,郭某以自己名义在某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出资额100万元,杨某不是该公司股东。现郭某与杨某协商一致将郭某的部分出资额(即40万元)转让给杨某。该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10人,出资额为1000万,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如果该公司拥有800万出资额的股东同意转让,则杨某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 如果该公司7名股东不同意转让,则杨某不能成为改公司股东
C 如果该公司6名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D 如果该公司9名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则杨某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
4、甲与前夫乙离婚后,女儿丙判给甲抚养。1997年甲与丁再婚,丙由甲丁二人共同抚养,下列各种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
A 甲乙离婚后,丙与乙的权利义务自然解除
B 甲与丁再婚后,丙与丁形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关系
C 甲与乙离婚后,丙与乙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解除
D 甲与丁再婚后,丙与丁形成继父母关系
5、在收养关系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不受被收养人需满14岁的限制()。
A 华侨收养子女
B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C 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
D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6、精神病人23岁的甲的父母去世,其没有其他近亲属,则有义务担任甲的监护人的组织包括()。
A 甲所在单位 B 甲生父母生前所在单位
C 甲所在的居民委员会 D 当地民政部门
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变更的原因包括()。
A 监护人死亡
B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C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或利用方便侵害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
D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签订变更协议的
8、谢某于2003年去世,没有立遗嘱,其有一子甲,虽有抚养能力,但一直未与谢某一起生活,也未尽抚养义务。谢某长期与侄子乙一起生活,且谢某长期抚养一远亲丁。丁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则谢某的遗产处理正确的是 ( )
A 甲、乙 和丙均能继承谢某的遗产
B 甲虽然是谢某儿子,但因其有抚养能力但未尽抚养义务,所以可以不分给其遗产
C 乙因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因此可以分得谢某适当遗产
D 丁是依靠谢某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因此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9、下列关于代位继承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有 ( )
A 被代位人只限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B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C 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亲生子女
D 代位继承人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10、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该条件包括 ( )
A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B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C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D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四、名词解释:
1. 拟制血亲
2. 义绝
3. 代书遗嘱
4. 涉外继承
五、简答题
1. 简述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2、什么是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特有财产有哪些?
3、生父母送养子女的条件。
4、遗嘱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六、案例
1、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示:(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
2、、陈艳丽中年丧夫,独自抚养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刘中信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广州工作,并在当地安家落户,很少回家。小儿子刘礼则留在母亲身边,并与母亲一起生活,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女儿刘诗后来也结婚另过,逢年过节也会携带礼物探望母亲。1997年5月,陈艳丽病故。刘中信、刘礼、刘诗一起为母亲办理了丧事。丧事期间,刘中信拿出自己的存款为母亲偿还了到期的1000元存款。在商量遗产的分配问题时,刘中信当即表示,因为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没有对母亲金什么赡养义务,而且母亲一生清苦,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因此,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遗产由刘礼和刘诗分割。过了一段时间后,刘中信偶然得知母亲有一万元存款,便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此时,刘礼和刘诗已经将一万元分割完毕,且各自份额已经作为它用无法返还而重新分割。刘中信诉至法院。问:
(1) 刘中信能否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为什么?
(2) 刘中信可以要求刘礼、刘诗对其所偿还的1000元予以补偿吗?为什么?
七、论述题
论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补充。
试题三
一、判断题:
1. 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且不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
2. 离婚帮助请求权适用于任何夫妻财产制。( )
3. 我国不承认不完全收养。( )
4. 只要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一个是外国人,就视为具有涉外因素,是涉外继承。( )
5. 父母不得允许未成年子女结婚,但未成年子女自己要求订婚的,可由父母为其订立婚约。( )
6.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所以,配偶在姻亲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
7. 父母对于子女享有的亲权,既适用于未成年子女,也适用于成年子女。( )
8. 我国婚姻法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适用于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 )
二、单选
1.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界定承认或否认事实婚姻的时间界线是( )。
A. 1992.2.1 B.1993.5.1
C. 1994.2.1 D.1994.5.1
2. 按照我国古代的服制,夫为妻的兄弟姐妹丧应当着什么丧服?( )
A.齐衰 B.小功
C.大功 D.袒免
3.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
A 生父 B 生母 C 奶奶 D 生父、生母
4. 甲村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是村民委员会,但平时村民委员会对甲的活动基本不加看管。一日,该村一村民的亲戚开一辆新的名贵轿车来探亲,车停在院门口,车表被乙用石头划上多处,共花修理费4000元。乙虽有财产,但不足3000元,此费用如何承担?( )
A 由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B 由乙承担
C 由乙承担,不足部分由甲村村委会适当承担
D 由车主自己承担,因为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 关于遗嘱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A 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所以,遗嘱一经订立就生效
B 遗嘱是立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
C 遗嘱人订立遗嘱后仍然得以变更和撤销
D 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6. 胡某老伴早逝,次子已故,二儿媳身体一直不好,又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而长子及儿媳均有工作,收入稳定,生活条件好。因此,胡某自己手写立下遗嘱,表示将其全部遗产留给二媳妇继承。则( )。
A 取消了长子的继承权,应归于无效
B 没有见证人见证,应属无效
C 未经公证,应属无效
D 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应有效
7. 依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中,哪一项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
A.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C.一方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D.一方依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
8.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精神,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注意()
A.约定的范围仅限于婚后财产
B.应该约定婚后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
C.应该约定采用联合财产制
D.约定必须具有书面形式
9. 李先生今年65岁,是一名退休医生,未婚,开了一家诊所。27年前,曾领养一女,现已嫁夫生子。一旦李先生离开人世,对其养女的继承权的不正确表述是( )。
A.养女依法没有继承权
B.养女依法有继承权
C.李先生不能立遗嘱取消养女的继承权
D.不管李先生是否立遗嘱,其死后,遗产都将归养女
10. 林某于2002年3月18号去世,留有房产若干和存款。其有两子一女,为甲乙丙三人。林某留下遗嘱将其房子留给长期照顾他的侄女丁。继承开始后,甲乙未对继承财产与否表态,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亦未对是否接受遗产表态,各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正确的是:( )。
A 甲不能继承林某遗产
B 乙不能继承林某遗产
C 丙不能继承林某遗产
D 丁可以取得林某遗产
三、多选
1、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
A.伯母、姨父、妹夫、女婿 B.外甥媳、外祖父、表嫂、舅父
C.岳父母、儿媳、嫂、弟媳 D.公婆、舅母、姑父、表姐夫
2、在我国,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是指( )。
A.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继子女
C.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D.养父母与养子女
3、田某(男),王某(女)。田某与王某在离婚时,自愿、公平地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半年后,田某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请求变更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应当()。
A 不应当受理
B 应当受理
C 应当受理,在审理后应当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D 应当受理,在审理后,应当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变更
4、甲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两年生还,法院根据甲的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但甲妻乙在继承甲房屋一栋后与丙结婚,且将儿子送养于戊,甲父丁继承遗产价值约2万元,其中彩电一台已由第三人赵某购得。现甲向法院提出如下请求,哪些不应支持?()
A 乙与丙得婚姻关系无效,甲与乙得婚姻关系应予恢复
B 乙所继承的房屋应予以返还
C 戊的收养关系未经甲同意,收养无效
D 赵某所购得的彩电应予返还
5、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若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许。甲一次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
A 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 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 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D 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6、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资格,下列选项中,有法定义务担任监护人的是()。
A 祖父母、外祖父母 B 成年兄姐
C 叔、姑 D 姨、舅
7、 下列哪些原因能导致监护的终止?()
A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C 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D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8、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一般情况下,遗产应该在各个继承人中平均分配,但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的除外
B 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必须经过被继承人同意,方可不分或者少分
C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即使是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下,不能分给其遗产
D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9、1999年3月20日甲因病身故,遗有房子三间和存款若干。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子乙和丙。乙为了能独霸财产,于4月16日毒死丙,4月25日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该案于5月6日被当地公安机关破获。则关于该案描述错误的是( )
A 乙因杀死丙而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开始的时间为4月16日
B 乙因杀死丙而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开始的时间为3月20日
C 乙因杀死丙而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开始的时间为5月6日
D 乙因杀死丙而丧失继承权源自于法律的规定
10、董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元存款的遗产。董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逝,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失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董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 )
A 二儿子和女儿
B 小儿子
C 小儿子之女
D 大儿子之女
四、名词解释
1、 扶养
2、 监护
3、 转继承
4、 遗赠抚养协议
五、简答题
5. 简述历史上出现过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
6.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3、简述亲权的特征和原则。
4、说明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六、案例
1、薛军与冯香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薛齐。1988年,薛军去了南方工作,并认识了刘霞。薛军谎称自己没有家室,要求刘霞与自己结婚,刘霞对薛军产生了感情,二人于1999年4月在当地登记结婚,并举办了结婚仪式。2000年4月,刘霞生育一女薛华。问:
(1) 从法律角度讲,薛军与谁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为什么?
(2) 薛军与刘霞的关系是何种性质的?
(3) 如果薛军因病去世,留下遗产20万,则薛军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4) 如果刘霞向法院起诉离婚,薛军与刘霞共有存款25万,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张某与李某结婚后,生有两子张甲、张乙,一女儿张丙。张某生前曾以录音的方式设立遗嘱一份,其内容是将个人存款2万元在其死后赠给患难好友王某。设立该遗嘱时,赵某在旁见证,1992年以后女儿张丙出嫁,儿子张甲娶妻林某,1年后生子张卿。儿子张乙娶妻杜某,生女儿张莉。1993年张乙不幸遇车祸死亡。因张某和李某年事已高,需要有人照料,又无生活来源,女儿张丙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次打骂老人。因此,张某和李某生前主要依靠儿媳杜某抚养。张甲和妻子林某也偶尔照顾老人。后张甲听到“张某和李某已经口头许诺将其财产在其死后悉数给杜某”的谣言后,遂起杀心。1997年某月,张甲买老鼠药放在张某的水杯中,因为是伪药,未伤及张某性命。该案告破后,张甲别判刑5年,服刑1年后,张甲因病死于狱中。随后,张某因病去世,留下现金6万元。现因张某遗产发生纠纷。问:
(1)王某从赵某处得知张某生前遗嘱内容,申请法院要求从遗产中取得两万元,法院对此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2)丙向法院申请获得部分遗产,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3)杜某向法院申请获得张某遗产,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4)林某向法院寻求其子张卿的代位继承权,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七、论述题
论述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参考答案
试题一
一、判断
1、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对 3、错 4、错
5、错 6、对 7、对 8、错
二、单选
1、B 2、B 3、A 4、B 5、B
6、C 7、A 8、A 9、C 10、C
三、多选
1、BCD 2、ABC 3、ACD(参见婚姻法解释(二)第7条) 4、AB
5、ABC 6、ACD 7、ABC 8、BCD 9、ABC
10、BCD
四、名词解释
1、 也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
2、 亲属之间的联系。
3、 指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继承人实际享有得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是继承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转化所得的结果。
4、 非婚生子女因为生父母结婚或者法院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五、简答
1、 婚姻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伤害时,可以实施自我救济,也可以寻求公力救济。自我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己实施解救办法,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公力救济是指当法律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等专门机构或组织提供保护。例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有关诉讼。
2、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7)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3、(1)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2)兄姐有负担能力。
(3)弟妹尚未成年。
4、遗产酌给请求权指的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主要有两类: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六、案例
1、(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
(3)女方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4)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因此,本案发生了四个继承关系,分别开始于关某、刘雨、刘某和孙婷婷死亡时。
(2)《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如果陈某在得知受遗赠后,在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其放弃遗赠。该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余继承人继承。
(3)《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又及《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孙友作为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可以以第一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同时,刘某的女儿先于刘某死亡,则外孙女可代位继承刘某的遗产。但孙甜甜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孙甜甜的继承权转由其父孙友取得。因此,孙友既可以以女婿的身份参与继承,也可以以转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刘某的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没有继承权。
七、论述(答案要点)
继承权丧失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1)引起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
第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第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2)我国继承法设立继承权丧失制度,其立法原因在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亦严重造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必须对这类违法犯罪人给予相应的制裁,包括丧失继承权。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 而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旦出现,指定的继承人便自然丧失继承权。但如果因继承权丧失问题发生诉讼,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试题二
一、判断
1、错(是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的体现)
2、对(婚姻家庭法是普通法,属地管辖权)
3、错 4、错 5、错 6、对 7、对 8、错
二、单选
1、B 2、B 3、A 4、A 5、C
6、B 7、D 8、B 9、B 10、B
三、多选
1、BCD
2、BD (参见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3、 ABD (参见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
4、 CD 5、BD 6、ACD 7、ABCD
8、BCD 9、AB 10、ABCD
四、名词解释
1、本没有天然血缘关系或直接血缘关系,后是基于收养或扶养关系而形成的类似血缘血亲,这种血亲关系是因法律拟制而得名。
2、社会因婚姻具备法定情形而由官府强制解除的独特离婚方式
3、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代书人也可以为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涉外继承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继承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与遗产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包括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和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五、简答
1、(1)确认婚姻无效理由成立的,应一律依法判决宣告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无效。
(2)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当事人所得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期间的所得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2、特有财产指专属于配偶一方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下列财产是夫妻特有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3、(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须双方共同送养
(3)生父母一方死亡的,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4)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再生子女。
4、(1)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无效。
(6)遗嘱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六、案例
1、(1)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2)养母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继承权。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王丽对王放生前不关心、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父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两间)属于养母个人所有,另一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人一间。但考虑到王丽对王放夫妇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是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据此,在遗产分割后,无论继承人有何理由,均不得反悔而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2)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刘中信已经放弃了对其母的遗产继承权,则对其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陈艳丽的1000元债务应当由刘礼和刘诗按各自所继承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
七、论述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18条、19条规定,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约定;无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适度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充实了我国约定财产制,采半封闭型立法模式,当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制度之间选择其一。夫妻财产制的这种结构,基本上能满足我国社会生活需要。
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夫妻共同共有开始于婚姻成立之时。婚姻缔结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开始标志,婚姻成立之前男女各自所有的财产在婚后依法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财产共同制相匹配的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和限制。婚姻法修正案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下列财产,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因其特殊贡献而获得的奖章等。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 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试题三
一、判断
1、对 2、对 3、对 4、对
5、错 6、错 7、错 8、对
二、单选
1、C 2、D 3、D 4、B 5、A
6、D 7、D 8、D 9、A 10、C
三、多选
1、ACD 2、AC 3、BC 4、ACD 5、AC
6、AB 7、ABCD 8、BC 9、BC 10、ABD
四、名词解释
1、广义的扶养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词,是指一定范围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我国刑法、继承法采此解释。狭义的扶养是指平辈亲属相互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上的扶养专指夫妻间相互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2、对一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3、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人,实际发生了两种继承关系,一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的继承关系,二是继承人在取得遗产之前死亡而发生的其遗产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关系
5、 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抚养受抚养人,受抚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五、简答
1、人类社会主要出现过三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在群婚制出现之前,人类的两性关系还没有禁忌,处于杂乱性交时期,没有形成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这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群婚制具体划分为血缘群婚和亚血缘群婚两个阶段。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个体婚制过渡是的中间形态,存在于原始社会野蛮时期,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人类从无阶级社会进入有阶级社会开始文明时代的标志之一。私有制的确立、阶级的产生和国家的建立是一夫一妻制产生的标志。
2、第一、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有以下情形:一方(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5)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夫妻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第三、存在损害事实(另一方受到了损害)。
第四、夫妻一方的过错和另一方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特征 (1)亲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
(2)亲权只存在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
(3)亲权的设立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原则 (1)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原则。
(2)父母共同行使亲权原则。
(3)严禁滥用亲权原则,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或依法被剥夺亲权。
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较为相似,但有以下区别:
(1)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
(2)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转继承人可以是任一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发生。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4)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六、案例
1、(1)薛军与冯香的婚姻合法有效,与刘霞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薛军已经与冯香结婚,与刘霞结婚是重婚,重婚属无效婚姻。
(2)薛军与刘霞的关系是同居关系。
(3)如果薛军因病去世,留下20万遗产,则薛军的法定继承人有:冯香、薛齐、薛华。薛华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4)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二者的同居关系,并对他们同居时的财产按照有利于无过错方刘霞的原则分配。如果薛华由刘霞抚养,薛军还要支付薛华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1)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录音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当是无利害关系人,即不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债务人和合伙人等。遗嘱行为为要式法律行为,欠缺了有效要件将导致行为的不成立。此处张某所立的录音遗嘱没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作见证人,所以遗嘱无效。因此王某不能依据此遗嘱主张遗产。
(2)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此处张丙拒不赡养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并且数次打骂老人,其行为构成了继承权丧失的理由。因此,其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可以得到支持。《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杜某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参加继承。
(4)不能得到支持。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丧失继承权。此处只要有作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足以,而不要求达到故意杀害的目的。此外,代位继承的发生需要被继承人的子女仍然享有继承权,此时其晚辈直系血亲方能代位继承其继承权。因此,因为张甲已经因为故意杀害张某而丧失继承权,所以,张甲的儿子张卿也无法进行代位继承。
七、论述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夫妻一方具有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请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权利。由此我国婚姻法第一次在立法上肯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早已有之的救济性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对婚姻当事人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的救济手段,具有三方面功能。第一,填补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损害的权益因得到救济而恢复。第二,慰抚受害人的精神。法律强制过错方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它体现了婚姻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是与非,体现了对无过错当事人一方无端受损的同情和对其遵守法律要求的行为的肯定和尊重,这无疑是对受害人感情上和精神上的一种有力安慰,能适度减轻受害人的痛苦。第三,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
婚姻法修正案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需要。建立离婚损害赔偿,是新形势下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依法追究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婚姻法原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照顾的原则体现对过错方行为的惩罚。但是在共同财产不多甚至没有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无法实际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方以公平合理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只有离婚损害赔偿,才能使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得到救济,非法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有五种:第一,夫妻一方重婚。第二,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第三,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第四,夫妻一方虐待家庭成员。第五,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或者夫妻双方均无过错,就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虽有重大过错行为,但该行为业已得到另一方的原谅、宽恕,离婚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引起的,另一方依法也不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离婚程序中,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