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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来源: 2017-05-15 19:21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
A 撤销权    B 解除权    C 债权请求权    D 追认权
10、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C    )
A 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
B 属私人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
C 不予支持
D 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
11、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 (    A  )。
A 人的死亡                      B 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 
C 甲与乙订立合同                D 甲把乙打伤
12、某甲的户口在上海,经常居住在北京。依照法律规定(  C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视为甲的住所
D 上海视为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13、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C  )。
A 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 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 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 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14、以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C    )。
A 甲借乙钱,到期未还                B 甲将乙打伤
C 甲将其生产的赌博机卖给乙          D 甲外出不在,乙自愿帮甲修好门窗
15、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
A 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 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 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 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
2、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护法权益,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扣留、拘束及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3、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5、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三、简答题
1、简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是指决定何人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负担责任时应依据何种标准。 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2、简述无效合同行为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3、概念比较: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表现在:(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而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都普遍享有的。(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民事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而民事权利能力则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3)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正因为如此,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
四、案例分析
1、梁忠安与高玉美1987年结婚,婚后梁忠安为养家糊口外出打工挣钱,每年回家二至三次,并定期往家里寄钱。1994年6月,梁忠安从某县城建筑工地寄回家里400元钱,从此杳无音信,下落不明。1994年底,高玉美找到该县城建筑工地。曾与梁一起打工的人讲:6月份梁与工头发生口角,便到其他地方打工去了。后高玉美多方探寻,均毫无音讯,梁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10月,高玉美欲再婚,征得梁忠安父母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梁忠安离婚。 试问:本案可否宣告下落不明的梁忠安死亡?为什么?
不能宣告下落不明的梁忠安死亡,而应按离婚案件处理。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公民依法推定其死亡的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的条件是:(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二)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三)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死亡能够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继承开始等等。很显然,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仅仅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宣告死亡案件与离婚案件是不能混同的。
根据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必须由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明确提出申请宣告死亡的文书后,人民法院才能依法进行死亡宣告。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宣告。本案原告仅起诉请求与下落不明的丈夫离婚,而并未申请宣告其死亡,因此人民法院只能按离婚案件处理。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处理,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21岁的林某与邻居家11岁的夏某到街上玩,正遇见福利奖券抽奖活动,林某摸了几张均没有中,于是让夏某摸一下,但是夏某没有带钱,林某当即地给他2元,夏某表示回家后还给他,林某说不用,结果,夏某摸到一张价值1万元的奖券,此时,林某声称夏某只是一个小孩,不知道摸奖的意义,并且这张奖券是他出钱给夏某摸得,所以最终应当归属与林某。他愿意支付夏某1000元劳务费。夏某的父母不同意,最后起诉到了法院。试问:
1)林某交给夏某2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2)夏某摸奖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林某交给夏某2元钱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因为林某在此之前既没有表示让夏某帮他摸奖,而且当夏某表示回家后归还时,夏某已经表示了放弃的意思,所以是赠与行为。
(2)夏某的摸奖行为有效。因为,夏某虽然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一方面,在其摸奖的过程中,始终有成年人林某的陪同,所以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依据《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的规定,夏某利用2元钱进行摸奖的行为属于与其智力等状况相适应的活动,应认定在摸奖的时候具有了行为能力,所以夏某的行为是有效的。
3、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
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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