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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领馆的特权与豁免(三)

来源: 2017-08-13 19:10

 3.通讯自由。接受国应允许并保护领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包括:(1)领馆有权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的该国使馆及其他领馆自由通讯,接受国对此不得干扰或阻碍。领馆为通讯可使用外交或领馆信差、外交或领馆邮袋及明密码电信。但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须经接受国许可。(2)领馆的来往公文不受侵犯。领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邮袋。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3)领事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其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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