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

来源: 2017-08-18 20:38

 A, 必须区别现代性的「发生」(origins)和「学习」两种过程。

B, 现代性在西方起源的机制。

工具理性的起源,个人权利的起源,法治的起源。

今天已可以对韦伯问题作进一步追究了。这方面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是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这本书提出的一个重要观点,这就是认为西方法律制度起源于十一世纪的教皇革命。所谓教皇革命指如下两件事,一是1059年举行教会会议第一次禁止由世俗当局任命主教,宣布由罗马红衣主教选举教皇。在此之前几百年间任职的25位教皇中,有21位由皇帝直接指派,有5位被皇帝废黜。第二件事是1075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拟定一个由27条主张组成的文件──教皇敕令,该文件从罗马法中为教皇不受世俗权力的约束找出根据,从此使得罗马法律传统和基督教传统紧密结合,产生了仅仅凭两者自身不可能单独形成的东西,这就是法律作为形式规则高于政治,以及修改法律必须依靠法则的西方法律传统。教会法就是著名例子。伯尔曼指出,在西方几乎所有近代事物均起源于1050-1150这一时期,而不是在此以前,这不仅包括近代的法律制度,而且也包括近代的国家、近代的教会、近代的哲学、近代的大学、近代的文学和许多其它近代事物。为甚么如此﹖因为教会法成为现代政府、世俗法和各式各样现代组织之模板。我们可以用西方城市形成为例来说明这一点。人所共知,西方近代社会是在中世纪城市中形成的。为甚么西方城市(主要指北欧)出现在十一世纪晚期和十二世纪而不是在此之前呢?伯尔曼认为,十一、十二世纪的新城市和城镇都是宗教的联合。它们中有许多是誓约公社(共谋集团)。商人行会本身就是宗教团体,那些皇帝、国王、公爵、大主教(或其它宗教人士)主动建立起来的城镇正是通过一种法律行为(通常是授予特许状)而建立的,……特许状得由宗教誓约来确认,并且,这些随官员的不断替换而更新的誓约首先包括宣誓维护城市法律。与西方相比较,无论中国、俄国还是伊斯兰城市和城镇从来不是誓约公社,它们也不具有结社团体性质,不需要法律规定它的权限和特许状。换言之如果没有教皇革命后形成的法律传统,不会有城市法律意识和一种城市法律体系,那就根本无法想象欧洲城市和城镇的产生。

根据伯尔曼概括,西方法律精神有如下十大特征。第一,法律区别于习惯、道德和政治;第二,法律是专业化的;第三,它是专家从事的事业;第四,存在着培训法律专家和学术机构。上述四个特征是罗马法里本来就有的。后面讲的六个特征则是教皇革命后才可能具备,它们分别为:第五,法律被视为一个逻辑上统一的整体;第六,法律具有可发展性──它必须被发现(后来包括被制定);第七,法律的变化必须受规则的支配──即存在着法律之法律。第八,法律高于政治权威,(这在十二世纪才出现的);第九,法律系统内部可以有多元竞争,即在统一宪法架构下可以存在多种世俗法;第十,中世纪的法律传统经过多次内在革命终于演变到今天形态。

实际上,如果我们把伯尔曼的发现概括起来,可以看到,西方现代性起源可以归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教皇革命,它可以简单表述为古希腊罗马的法律纳入基督教。我们知道基督教超越突破最重大的特点是「救赎」意识,即人们对此世不感兴趣。教皇革命导致政教分离和教会法的产生,其最重大的影响在于:如何在「救赎」这种对此世冷漠之价值中正视此世事务之管理,它导致形式法规至上的法治精神之起源。仅仅就古希腊罗马文明的法治不能产生这种精神,仅仅是基督也不能产生这种精神。因此我们可以将教皇革命视作基督教超越突破与古希腊罗马超越突破结合的开始。其后古希腊罗马的理性精神全面被基督教吸收,亚理士多德学说和基督教教义结合产生了经院哲学就是最著名的例子。伯尔曼还指出,教皇革命导致欧洲思想如下几个方面变化。第一,僧侣作为一个群体产生了极强的自我意识,第一次在僧侣和俗人之间产生了尖锐的对立。其次,教会(主要指僧侣)有责任改造世界(主要指saeculum俗界)观念的出现;进一步还产生了一种有关历史时代的新观念,其中包括近代性和进步。这一点我们等第五讲时再作讨论。需要强调的是:教皇革命使基督教超越突破中法律成为政治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自然法被理解为上帝制定的法律,它作为自然规律是需要人去发现的。特别是古希腊文明的超越突破和基督教的超越突破结合,形成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发生现代性起源的第二阶段。

西方现代性起源的第二个阶段是唯名论革命(Nominalist Revolution)。众所周知,西方「个人」观念起源于唯名论。唯名论的代表是奥卡姆(William of Ockham),奥卡姆在哲学史上以奥卡姆剃刀闻名。所谓奥卡姆剃刀是指在理论研究中任何多余的设定必须像毛发那样剃掉。奥卡姆为甚么会有这样的想法呢?关键在于他认为全能上帝创造了每一个个体,而不是普遍的种,这样理念为作共相,它只是一个名,由于唯有个体才是真实的。这样用名来指涉共相时,必须越简单越好。因此唯名论实际上是一种视个体为唯一真实的世界观,它有效地颠覆了中世纪经院哲学中亚理士多德的神学世界观。众所周知,自从十三世纪亚理士多德的世界观被引入神学后,世界秩序变为一个由理念规定的等级制度。理念是真实的,它规定了各等级人的自然位置和责任权利,这就是所谓西方封建制度。在这个等级制度里,不同等级的权会义务不相同,遵守的法律也不尽一样。而且观念作为种和族的普遍性存在代表应然,现实只是观念之实现罢了。而唯名论则认为普遍观念只是一个名字而已,它不能作为社会组织机制。根据唯名论,只有个别才是真实的。个人是法律规定权力义务之唯一载体,从此社会被看作独立个人而非由共相构成之等级组成,自然法的承担者有着自然的权利。个人自主性为正当观念作为西方法律精神演变的产物登上历史舞台。而且信仰也必须以个人为最后单位。唯名论直接为宗教改革准备了前提。事实上,不仅新教徒,而且几乎所有西方自由主义者都是唯名论者。唯名论颠覆了由种和属规定的理念世界,强调了唯有个体才是真实,信仰只能是个人对上帝的信仰。这样统一教会在维持个人信仰上并没有存在之必要。只有在此基础上,卡尔文教的救赎命定说才可以割断终极关怀——救赎和世俗努力的关联。使得理性和信仰的二元分裂结构得以形成。换言之,新教伦理乃是建立在西方中世纪法律精神和唯名论经院哲学颠覆之上的。

第三个阶段是契约成为法律的一部份。这就是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贡献。泰格和利维指出,资本主义世界今日的法律体系之形成是商人阶级(资产阶级)对古罗马法和中世纪法一系列造反颠覆之结果。这种颠覆既包括了法律内容,也包括了法律基础——即法理。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与上面我们讲的伯尔曼的论述完全相反,但仔细分析泰格和利维所指的对中世纪教会法之造反,实际上只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破除封建社会权利义务不平等的等级身份制法律内容,即颠覆的是人为法和习惯法,特别其中不平等的内容,而不是法律的精神。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对法理之造反——即所谓改变法理基础,则是将契约成为法律的一部分。总之,宏观地讲,西方的现代性起源于希伯来超越突破与古希腊、罗马文明超越突破的结合。当然没有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发展,仅仅有观念变化是不足以产生现代社会的。现代社会有赖于现代观念和政治经济制度耦合,组成一个互相维系的整体。这种整体组织一出现,生产力被极大地解放出来。它立即开始对其他的传统社会构成冲击,传统社会的现代化运动便波澜壮阔地展开了。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