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物的理解
“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
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
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独立物,是指在观念上和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
④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当能够为人力所支配。人力无法支配的物不能被作为物权的客体。比如,日月星辰等虽然客观存在,但目前仍非为人力所能支配,故这些仅属于物理上的物,而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⑤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对人类有价值。这里的价值一般表现为对物权人有经济价值,但仅对某个个体有精神价值的也应当属于物的价值。比如,书信、祖先的遗骨等都属于民法上的物。
(3)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权利质权。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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