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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物权的种类

来源: 2017-08-20 23:35

 物权法定原则讲的是到底什么是物权,有哪些物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什么,应该由法律规定。法定就是讲由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讲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除了物权法中有明文规定的,有的也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出规定以外,一般这里讲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物权要法定是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不同于合同上权利,合同上的权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以合同法的原则就是合同就是法律,甚至是约定大于法律,也就是说约定的效力优先适用,哪怕合同法上的规定,原则上也是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因为合同是涉及到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应该怎么订,要不要订,订立合同后不履行怎么办,这样的事发挥当事人自己的作用,由他们自由协商,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物权不行,物权解决的是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物权法定中哪些事项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呢?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讲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

一般来讲,我们把物权分为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里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又可以分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又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就是说哪些种类属于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2、每类物权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第二,讲得是每一种类的物权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这种具体内容也应当由法律规定。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多长,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流转权限究竟有多大,在调整、收回、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的过程中有哪些权利义务,这样的一些问题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当然一些同志也会提出来,在物权法当中,难道就没有约定的问题吗,所有的都是法律规定吗?事实上并不是,在物权法中,有的问题必须要用法律规定,有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是不是物权法中有的条款没有明确写可以约定的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都不能约定呢?我认为也不是,实际上民法的道理,只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不牵涉到别人的事,这样的问题原则上都可以约定,只有涉及到公共利益,涉及到广大的义务人之间不可能约定的问题,才必须要由法律做出规定。物权法定的原则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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