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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物权公示的原则

来源: 2017-08-20 23:36

 最后讲一下物权公示的原则,这原则也很重要。物权公示的“公”有“公开、公众”的含义,“示”有“表现出来”的含义,物权公示简单讲就是把物权的归属以及其他内容以外在的方式表现出来。权利人自己知道东西是自己的,别人如何知道呢?让别人从外部特征上就能够比较简便地知道这个东西的归属,是有权利人的,解决这样的问题就是物权公示的问题。物权公示关键是要解决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物权的义务人是广大的义务人,怎么样让广大的义务人识别这个物是有主的,这个权利是什么权利就需要有一套外在的办法,也就是物权公示的办法,让其他人比较容易鉴别。公示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三点。

1、市场经济顺畅进行的需要

第一是市场经济顺畅进行的需要。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如果大家根本不知道这个物是谁的,谁敢买你的东西?比如说我们到商店买东西,我们当然知道商店对它的东西是有权处分的,如果我们买完东西,商店告诉我们他们没权卖,买了的东西要追回去,谁还敢去商店买东西?同样道理,市场交易实际上就是物的交换,物的交换的前提是出让人也就是卖方对物是有权处分的,如果这一点做不到,市场交易根本就没法进行,所以物权公示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市场经济正常、顺畅运行的需要。

2、保护权利人权利的需要

第二就是保护权利人权利的需要。我们需要告诉大家这个东西是自己的,大家不能来妨碍我,也不能把我的东西拿走,这样权利人的权利才能实现。

3、对广大义务人的需要

第三,对广大义务人来讲也有需要,你要我遵守义务,我必须明白这个东西究竟是谁的,这样的话我怎么能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呢?特别是权利人以外的人,很有可能就是交易的另外一方,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知道对方是不是真是这个物的权利人,是物的主人。

所以在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公示是在物权法的第六条做了原则规定,在物权法的第二章,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讲到了不动产如何识别,动产在什么情况下如何识别,在后面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各编中也都有有关物权公示的规定。物权公示的办法除了我前面讲到过的登记,还有就是占有、交付等,我把物交付给你本身就是物的转换,就是新的物主的产生,还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也是物权公示的办法,也是物权产生的办法。所以物权的产生或者说物权的归属,这样一些问题都属于物权公示的范围。

物权法在第二章第三节,还对一些特殊问题也做了规定,比如我自己盖房子,在符合行政审批、行政规划等其他条件下,从民法的角度,我什么时候就有权了呢?我盖的房子哪怕我没有登记,我把房子盖完了,房子就是我的,不一定要去办登记,如果要必须办理登记的话,那么在我登记以前,我该的房子就成为无主的了;比如法院判决争议物品时,判决这个物品最后归谁,法院的判决也是物权产生的根据;比如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物权法认为这也是新的物权产生的根据,因为在法律上看房屋征收的过程是房屋主人变动的过程,原来是属于我的,征收后就变成国家的了,只有这样国家才有权处分,包括农民的土地,征收之后才变成国家的,这样国家才能进行建设。所以政府的征收决定、法院的判决以及我们的事实行为等这些情况本身也是物权产生的根据。我刚才讲到,物权公示有关物权产生和物权归属的规定都属于物权公示的规定和范围,所以物权公示主要是解决物权产生和物权归属的问题。

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还有涉及到一些别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里,把物权法的最基本的几项原则: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物权法定的原则和物权公示的原则,都给大家做了介绍,我的这一讲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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