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争议焦点
(一)争议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尽管本案争议的楼房产权登记为李某所有,但是该登记为错误登记,王某是该楼房的实际所有人。李某未经王某允许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其抵押行为无效。因此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李某并非该楼房的实际所有权人,但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李某,且李某实际居住该房屋。赵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该楼房归李某所有,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只可以通过对李某提起侵权之诉的方式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二)分析
本案体现了物权法的公信原则。所谓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而加以保护的原则。物权法的公信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物权追及效力,但是有利于维护整体交易安全和秩序,因此成为近代各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
公信原则要求,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其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
首先,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因此彰显出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即物权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的法的效力。具体表现在:第一,在法律上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第二,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使是在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律也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权利人,使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仍然能确定地取得其名下登记的所有权。但是这样做将会使真正的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因此公信原则并非对任何情况的第三人都提供庇护伞,而只是维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条件为: (1)第三人须为善意。所谓善意,一是不知情,即相对人在从事交易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二是第三人支付了适当的对价。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将不受公信原则的保护。(2)第三人取得权利须基于法律行为,不是基于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行为在其他方面存在无效原因的,均不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3)须登记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中发现,且登记簿无异议登记,否则将会阻却公信力发生效力。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即该条原则上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本条规定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我国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些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的没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3)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并没有一概规定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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