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一)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本案纠纷源于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对确定继受取得人权源的合法性和案件的裁判具有决定性意义。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公司就买卖房屋达成协议,并于履行期届满后,买方在比约定的清偿期迟延10天后支付了价款,同时卖方将该买卖之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并着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争议就在于:(1)第一个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2)不动产物权是否已经转移。该问题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将会
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就大陆法系传统而言,物权变动模式大体分为三种:意思主义、形式主义和折衷主义。
1.意思主义
在意思主义模式下,仅依债权合同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物权变动与债的关系合二为一。就本案而言,如采用意思主义,则第一个买卖合同已有效成立,并且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在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即乙公司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由于尚未登记完毕,不得对抗第三人。目前法国、日本、意大利均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体例。
2.形式主义
在形式主义模式下,已从债权行为中抽象出独立的物权行为,通过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分离区别物权与债权的不同关系,即负担行为的效力仅发生债的请求权,处分行为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根据这一模式,则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债权合同,虽已有效成立,且当事人负有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但由于物权行为属要式行为,在登记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物权行为未生效,物权没有发生转移,即乙公司虽然得向甲公司请求转移房屋所有权,但是在登记完成之前并不享有所有权。目前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形式主义的立法体例。
3.折衷主义
折衷主义,即债权形式主义,为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折衷观点,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在折衷主义模式下,对物与债的关系采取区分原则,物权变动并非当事人合意的直接结果,该合意仅发生债的效力;除当事人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特定形式,但不要求独立的物权合意的存在。目前奥地利采用折衷主义的立法体例。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2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是折衷主义模式。就本案而言,虽然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公司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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