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
本案中乙公司迟延10天支付房款,甲公司是否因此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这要看乙公司的迟延支付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
《合同法》第9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了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债权人得以解除合同的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第一种情况下,债务人迟延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债权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债权人必须在催告并提供合理期限后方有权解除合同;在第二种情况下,必须违约后果严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才能解除合同。因此,在迟延履行发生后,只有在催告未果或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定解除权。在本案中,乙公司迟延支付,构成了违约,但是履行期限并不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债权人即甲公司并没有因乙公司的迟延支付而遭受严重损失,而且甲公司也未提出催告。因此,应认为乙公司迟延支付并未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只享有追究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即甲公司可以基于违约责任就迟延支付造成的利息等损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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