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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无权处分的动产卖出又借回后所有权纠纷案

来源: 2017-08-21 10:49

 李某即将出国进修,将其所在单位甲公司配备给自己使用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邻居赵某。但由于李某离出国还有一个星期,有一些资料要整理,需要使用电脑,于是在卖给赵某时又与赵某签订了一个借用协议,注明该笔记本电脑已卖给赵某,但暂借给李某使用一个星期。在李某借用电脑期间,李某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此时甲公司告知李某,公司给他配备的笔记本电脑他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属公司,如果李某不归还该笔记本电脑。

将要按原价12 000元偿付给公司。李某表示愿意退还笔记本电脑,并实际交付给公司办理了有关手续。嗣后,李某告知赵某笔记本电脑公司只是配给他使用的,现已被公司收回,他愿意退还赵某5000元。但赵某并不同意,以李某、甲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笔记本电脑。

 

法律问题

    1.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2.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动产交付的所有方式?

    3.谁是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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