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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交付

来源: 2017-08-21 10:51

  (一) 交付

    交付是标的物的转移占有。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过手”,即从甲的占有转归乙的占有。拟制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拟制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1)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5条规定的即是简单交付。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简易交付是指合同在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为交付。《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物权法》第25条比《合同法》第140条多了一个“设立”。也就是说,简易交付,不但产生转让物权的效果,还产生设立(创设)物权的效果。简易交付不只适于买卖合同,还可以通过简易交付设立质权。例如张三的一头牛由李四代为照管,后张三从李四那儿借了500元钱,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成立、生效时,就该牛以简易交付的形式成立了李四的质权(质权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李四的质权为传来取得。

   (2) 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的即是指示交付。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

  3)《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中,只有“转让”,没有“设立”,与第23条(交付)、第25条(简易交付),第26条(指示交付)明显不同。

    就本案而言,娄某在付款受提油单后,虽然尚未实际占有所购买的花生油,但这是由于油管冻结,而继续由油库占有,不过物权已经转移,交付方式为拟制交付。娄某所持的提油单不仅是双方买卖合同的证明,更是物权凭证。因此,娄某已经取得360千克花生油的所有权,而且他可以将该360千克花生油转卖给第三人,并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提油单交付给第三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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