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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货物运输途中被他人抢占,发货人请求返还纠纷案

来源: 2017-08-21 10:51

   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化肥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将10吨化肥于5日内交付于乙,交货地点为乙方仓库,乙于收获后次日付清货款。甲所在地至乙所在地需要半日车程。合同签订后次日,乙有一熟人到甲所在地送货,乙遂与甲联系,甲同意丙到达后即发货交由丙运至乙处。丙到达甲所在地后,甲将10吨化肥交付承运人丙,并在随货的单上注明付讫。甲开出发票时,将运费一同计算在化肥价格内,由乙负担。当承运人丙行至半途时,被等候在此处的丁抢占,强行押运至丁处。在公安部门协调处理时,丁指出乙欠其货款,属于经济纠纷,致使调解无果。甲遂起诉丁,要求丁返还化肥。丁在答辩时提出,合同实际履行是乙承担运费,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甲对化肥不再有所有权,因此没有权利要求被告返还。

    (一) 动产占有与交付的公示意义  .

    1.占有的公示意义

    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其中,占有人事实上占有物的,是直接占有;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属于间接占有。无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都可以作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

    一般而言,占有公示的物权是何种物权,应视占有人的意思而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其公示的物权为所有权;以行使质权的意思或以扣留返还债务人的动产以保障债权实现的意思而占有的,其公示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另外,占有还可以作为享有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的公示手段,例如承租人的占有可以作为其享有租赁权的手段。至于占有人占有意思的确定,一般认为在他主占有的情况下,即以非所有的意思而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的占有意思依占有人与所有人就他主占有所形成的合意来确定。在占有人的占有究竟是他主占有还是自主占有不能判明时,通常推定为自主占有,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2.交付的公示意义

    交付是转移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作为不动产物权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而交付并不能作为不动产物权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行为,包括以让与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赠与),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等。让与则既包括转让所有权也包括设定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

    动产物权的其他变动形式均不以交付为其公示手段。例如,基于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动产所有权,就不要以交付为公示手段。因为以这些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不发生交付(如因先占、添附、时效取得等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交付不具法律意义(如以继承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先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因此交付也不是取得留置权的公示手段。可见,只有基于法律行为让与动产所有权以及设定质权时,交付才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不手段。其中最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动产所有权的让与。

    我国《合同法》第138条至第140条对交付时间作出了规定。

    第一,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标的物交付的具体日期,或者在合同中可以确定交付的具体日期,出卖人应按该日期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第二,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标的物交付的具体期间,或者在合同中可以确定交付的具体期间,出卖人有权决定在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三)我国《合同法》第141条对交付地点作出了规定。

    第一,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第二,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或没有约定的,首先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即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协商,以确定交付地点。这与当事人在原合同中就明确约定了

交付地点的做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都是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的体现。其次,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交付地点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得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交付地点。这就是根据合同条款上下文之间的关系或者某类交易通常约定俗成的习惯来确定交付地点。在纠纷被提交至法院时,就由法院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交付地点。

    第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就交付地点约定不明,而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交付地点的情况下,《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根据具体的交易方式确定了如下规则:(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在此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即视为交付地点。(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这一规定表明,在不需要运输的情况下,标的物交付地点的确定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已知标的物所处的地点的,标的物所在地即为交付地点;二是订立合同时标的物所处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以出卖人的营业地为交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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