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森林法》对林权的保护
我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看乡缀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由此可见,林权争议的处理采取的是行政处理前置,即林权争议发生后,应先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人民政府处理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但也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解决林权争议。
《森林法》第17条的规定将人民政府对林权争议的处理作了区分,即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则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此外,为了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森林法》还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3.《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问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可见,《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
《森林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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