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土地制度中的根本制度,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有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公有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形式,不允许土地私有所有权存在。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在我国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主体,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土地以及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城市市区以外的其他土地。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城市郊区和农村中依法征收归国家所有的土地;法律未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3) 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即由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将国有土地依
法出让或划拨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使其享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依法属干自己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公有所有权的另一种形式,在农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农业经济的命脉。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三是乡(镇)农民集体。
(2)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其中,农地包括耕地和其他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土地,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
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民使用的宅基地等。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承包制度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的基本形式。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用益物权之一种予以规定,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在使用权方面受到限制。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等与集体密切相关的建设中,而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等活动。其次,对使用权能的限制直接导致对收益权能的限制。由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而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家所有后方可出让,这就使得本应属于集体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却对其土地上房地产开发等使用的收益不享有收益权。最后,处分权能受到限制。
就本案而言,首先,没有砍伐的树虽然在我国被认为是不动产,但是树应属于土地的从物,应按主从关系处理。其次,由于县人民政府已经就土地和杨树所有权的归属作出处理,依照确认物权请求权行使的程序,平贵村应当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一并解决土地所有权归属和50株杨树归属的问题。最后,在争议解决以前,双方都应保持土地和杨树的现状。
本案关键之处在于确定平贵村与初家村的土地互换是否有效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两个村互换土地后,使用土地虽然未满20年,但是经过县人民政府的确认,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归属于现使用者,即初家村取得了栽有50株杨树的土地之所有权。这样也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农业生产。既然土地属于初家村所有,根据《物权法》第115条的规定.土地上的杨树也应属于初家村所有。
需要说明的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一个部门规章,通过一个部门规章来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时效取得(20年),是否妥当,值得探讨。为了耕种方便,在农村进行耕地互换的现象较为普遍。关于如何解决互换耕地的所有权归属,仍需要通过立法来作出权威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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