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返还原物请求权
请求返还原物,是指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因此,返还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中最重要的、县有核心意义的一种请求权。在我国物权体系中,除抵押权不以占有为其首要权能外,大部分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等)均以占有为首要权能,基于占有而实现其物权返还原物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原物为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必须存在。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某栋建筑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格数量等加以度量的物,如同时出厂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电脑,也失去了返还原物的可能,也不能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返还包括原物返还和孳息返还。其中,原物返还就是以物的原本形态和原来适用状态返还;孳息返还是指返还原物时,原物的孳息一并返还给物权人或者占有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返还是无权占有人的义务,因此返还所需的费用应当由无权占有人负担而不应由权利人负担.
由于物的占有权能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因此,合法占有也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由所有权人直接占有,二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他人因借用、承租、留置等而合法地占有。在第一种情况下,所有权人当然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在第二种情况下,直接占有人(包括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借用人、承租人等)和问接占有人(亦即物权人)均可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物的占有除了合法占有外,还有非法占有,这是请求返还原物的前提。问题是,合法占有人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呢?这要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 不法占有人直接从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那里非法取得占有,例如偷窃、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等,此时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及收益的权利不受限制。
(2) 不法占有人从无权处分人那里取得占有,且该不法占有人是恶意受让人,即他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的转让是无权处分而受让的,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请求返还原物及收益。
(3) 不法占有人从无权处分人那里取得占有,且该不法占确人是善意受让人,即他不知道转让人的转让是无权处分而受让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做进一步的区分。
在本案中,马某虽然曾经明确表示抛弃两间土屋的所有权,而且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他作出这一意思表示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马某抛弃的是房屋,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的抛弃应当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马某抛弃房子的行为因为没有登记,并不产生丧失对其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两间土物的所有权仍属于马某。
由于土屋仍然属于马某所有,他可以行使《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要要求张某搬离土屋。此外,即使张某占有土屋是善意的,马某也可根据《物权法》第243条规定,要求张某返回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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