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现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纳。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规则”,因此民法也势必要围绕着市场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效率价值目标来构建善意取得制度遂应运而生。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明文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确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被广泛接受,主要原因如下:
善意取得制度符合人们的法律情感。抑恶扬善为法律之基本特征,第三人在商品交易时,善意无过失,如法律对其不予保护而让其承担不测的风险,不仅与法理不合,且有伤于人们的法律情感。
且有利于创立安全的交易秩序并维护交易公正和安全。善意取得制度虽减弱了对原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保护,但这并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一个成功的法律制度,不仅要调整利益冲突,还要有利于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在决定法律权利赋予时,应该权衡利弊,以较少的社会成本换取较多的社会收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复杂,且交易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当事在从事交易之前,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变动状态,了解交易的对方是否有权作出处分,否则不仅会使交易
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会防碍交易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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