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无主”埋藏物不得据为己有案
陕西省眉县马家镇杨家村5位农民在本村挖土时,发现一处青铜器窖藏,他们妥善保护了现场,并及时打电话向文物部门报告情况。经文物考古专家抢救发掘,清理出土了均有铭文的西周晚期青铜器27件,这些青铜对夏商周断代工程及西周历史文化研究有着十分重要意义。这5名农民因此荣获了“2003年度中国杰出文化人物”称号,有关文物部门对5名农民分别奖励2万元。
法律问题
1.怎样理解埋藏物?
2.埋藏物的所有权怎样确认?
本案中,陕西省的农民挖掘出的青铜器属于国家的文物,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几位农民将文物出土情况主动报告给文物部门,是向权利人交还文物的行为。而文物部门对农民进行奖励也是对埋藏拾得人的奖励,这与《物权法》的精神与实质是一致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巾遗存的一蜘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同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占建筑和崔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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