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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王某与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纠纷案

来源: 2017-08-21 11:03

 原告王某;被告某汽车空调配件(以下简称经理部);被告某汽车维修安装部(以下简称安装部)。原告王某于2001年12月28日购买案外人李某二手现代轿车一辆,双方签订购买协议,约定"李某将现代牌轿车(车牌号fu546433,发动机p976662)卖给王某,此车归王某所有。”王某付款购买车后,配置了部分装备,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买车时挂车牌号为CM0993.2002年3月23日,王某驾驶该车(所挂车牌号为苏c05043)到经理部购买汽车空调配件,价值2900元,该经理部带原告到被告安装进行安装。当日下午4点,原告到安装部提取安装好空调的汽车,支付安装费及其他费用590元。当日晚10点,王某在驾驶车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经销部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核定火灾直接损失3299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32990元,二被告不同意赔偿以致成讼。

法律问题

汽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法院判决

   (一)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销部为原告提供的空调泵引发火灾肃承担赔偿责任,安装部不应承担责任,判决经销部赔偿原告损失32 990元。

    (二)二审法院判决

    被告经销部不服判决,以原告不是车辆的合法所有权人、且苏C05043号车发动机号和原告车辆不符,原告主张的权利系非法权益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作为动产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自然应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以转移占有为交付。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空虽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而,发生事故后致害人应当向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实际损害赔偿。连环购买车辆

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受行政法规调整。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出售产品为合格产品,且是造成火灾的原因.故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必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权法》等均由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严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并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对所有权取得也规定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则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率,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王某已经依现实交付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尽管王某还没有办理汽车过户登记,但是作为物权的所有人,在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是有权请求得到法院的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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