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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是否构成房屋侵权

来源: 2017-08-21 11:04

  笔者同意以上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房屋侵权,应当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原告是否具有讼争之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对于这一点,在认定事实上是一致的,即讼争之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原告。既然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l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告之行为显然已构成房屋侵权,原告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我国《物权法》对该问题也有规定。《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原告对其房屋拥有法定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被告对讼争之房屋是否具有居住权     

笔者认为,确认被告具有居住权缺乏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 被告与原告离婚之时,被告没有提出居住权的主张,应当视为被告已经自动放弃了对案件诉争之房屋的居住权;

2) 《物权法》并未对居住权进行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被告应无居住权。

    综上所述,第一种意见(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之行为已构成房屋侵权,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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