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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刘某诉村委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来源: 2017-08-21 11:05

   原告刘某取得6.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原告外出打工。把

该地交给其所在的行政村村委会,村委会把土地承包给了任某,任某耕种至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又与任某续签了土地承包合同。2008年原告外出务工回来,向村委会索要土地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村委会和任某返还土地。该6.3亩土地中的1.5亩在诉讼前已经被国家征用,补偿费18 000元由任某领取。

法律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争议的6.3亩土地,原告刘某已经自愿

交回,村委会又重新发包给任某,在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任某又续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因此,原告刘某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已经解除,任某的承包合同有效,原告刘某请求返还承包地不应当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刘某获得6.3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其在外出打工时放弃耕种土地,但未书面表示交回,不能视为自愿交回。因此,原告刘某要求村委会和任某返还土地,应予支持。

法理分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性质和特征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其二,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三,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内容是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对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其四承包经营权产生的法律根据是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

般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

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

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22条还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案件的处理

  笔者认为,法律问题分析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有以

下几点:

 1) 第一种意见忽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因为,

土地承包经营的解除程序是十分严格的.完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此角度分析,原告将土地交回,并不当然说明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丧失。

 2) 土地承包合同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签订的合同。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进行相应的救济。

    通过此案的处理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对保护士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更加有力。一方面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加以保护,可以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人的任何形式的侵害;另一方面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方式赋予了物上请求权,比合同法上的债权请求权的效力更强,可以请求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基本上涵盖了所有民事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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