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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来源: 2017-08-21 11:05

   项某取得县人民政府核发的第61221号自留山经营证。2007年9月,项某与某县供销合作社、村委会签订发展毛竹商品生产基地有偿扶持合同,期限为30年。基地的林班号为朋口证1林班13小班,面积为16亩。后来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319国道公路扩建工程征地、拆迁的若干决定》,确定征地拆迁范围为道路宽度及路基两侧各20米的开发地带。某镇人民政府与某村委会订立征地协议书,征用小赖坑至石门甲的山地面积74亩作为319国道松毛岭隧道接线工程建设用地。为此,项某领取了果树补偿费计人民币9370.60元。第三人曹某以原住房因319国道扩建被征用为由向被告申请在某村搭车甲建房用地面积为150平方米。该地在319国道扩建工程建设中,被填土用作搭建工棚和堆放建筑材料,距离319国道边沟外缘20米之外。经某县林业委员会鉴定确认属某镇林业基本图1林班13小班内。曹某在建房用地申请表村民小组意见栏中擅自填写了“以上情况属实,请上级给予批准”的内容。某村委会、某镇土管所和村镇建设管理站均盖章同意曹某在离319国道边沟20米以外的山坡地建房。某镇人民政府核批准曹某在文坊村搭车甲使用150平方米山坡地建房的申请。为此,项某以某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撤销被上诉人审批曹某建房用地的行为。

   原告诉称:被告批给曹某建房的用地150平方米属其自留山,有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61211号自留山经营证为据。该地块系其承包经营的毛竹生产基地,有与供销合作社、某村委会签订的发展毛竹商品生产基地有偿扶持合同为凭。故被告审批曹某建房用地的行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请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61221号自留山经营证的范围与审批给曹某建

房用地的范围不一致;原告虽承包该地生产毛竹,但被告在扩建

319国道工程中征用了该地,原告也领取了补偿费9370.60元,曹某的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和镇建设规划站审查同意,被告予以审批合法,没有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人辩称原告认为第三人建房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事实根据,第三人经审批建房之地并非原告生产毛竹合同所规定的地点,第三人原住房因319国道扩建被征用,申请建房理由正当,建房申请经村委会和镇政府审批合法。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问题

1 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2 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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