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
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中,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是指养殖水面,“四荒”土地.主要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由最有经济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人承包,发包人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从所有权性质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农村土地”包括两个部份;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农业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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