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如下法律
特征:(1)土地征收是通过国家强制手段进行的,是国家用公权
力强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归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具有强制性:
(2)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土地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绝对禁止任何商业目的的征收。土地征收是通过公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之目的不得以而采取的最后手段,应尽量避免对土地实行征收;(3)土地征收属于一种附有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4)征收土地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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