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泰丰公司于大同市土地管理局经协商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将位于大同市城区鼓楼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乙方(泰丰公司)用于商业建设使用40年,土地出让金为8045793元。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先向甲方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作为合同定金,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乙方如逾期30日仍未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5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泰丰公司向土地管理局支付了400万元。同时,泰丰公司向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因资金周转困难和冬季无法施工,请求将未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延缓付清。土地管理局泰丰公司的申请,并给泰丰公司核发了加盖“大同市人民政府”和“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印章的8939.7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泰丰公司并未按照约定付清尚欠出让金。后经土地管路局多次催促,泰丰公司仍未履行。土地管理局给泰丰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限期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书面通知后,曾经当面向土地管理局承诺履行全部义务,但是到期仍未履行。土地管路局遂决定,解除与泰丰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发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泰丰公司收到解除合同决定通知书后,曾与土地管理局多次协商,并向大同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解决,但均无结果,遂提起诉讼。
l泰丰公司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所有土地使用权?
2大同市土地管理局能否解除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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