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宅基地使用处理决定案
周付山不服源潭镇人民政府
宅基地使用处理决定案
案情简介
第三人李万明结婚后与父母、兄弟分家,无住宅。,后申请建房,经组、村同意,按照规划批建在该自然村一排6号位置上。源潭镇镇政府审查后给其颁发了源准建字2949号准建证。该位置属原分给原告场地的一部分,村镇规划时被规划为宅基地。其他村民陆续在其周围按规划建起房屋,形成新的村落。经现场勘验,该位置属空闲宅基地。原告周付山家6口人,有一处宅基地,也申请建房,经村组同意规划在该自然村三排4号的位置上,源潭镇镇政府审查后给其颁发了源准建字5007号准建证。
第三人建房施工时,原告以此宅基地应由其优先使用为由进行阻拦。原告取得51307号准建证后仍阻止第三人建房,村组及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效,第三人一直不能建房。第三人向源潭镇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要求处理。源潭镇镇人民政府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38条、《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13条、第47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李万明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应按“源准建字2949号准建证”指定位置建房,任何人不得干涉,周付山应按“源准建字5007号准建证”指定的位置建房。 周付山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三人李万明家二口人原拥有一处住宅,房屋四间,不符合申请地 建房条件。其准建证是骗取的,有经办人尹中祥、张运亭的证 实。被告批给第三人建房的位置不属集体空闲地,而是原场地,原告在此种有树,即使是依规划变成宅基地,原告先使用。因此,被告人所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并要求被告收回李万明的2949号准建证。
法律问题
1. 第三人李万明是否有权申请获得宅基地?
2. 镇政府的处理是否合法?
案件处理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李万明婚后无住宅,符合《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建房条件,所领取的准建证是由本人申请,组村同意,被告审查后核发的,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诉称第三人准建证
是骗取的所提供的证言与办证的事实相矛盾。其理由不能
立,不予支持。第三人在领取到准建证后就拥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排6号的位置属规划的宅基地的范围,周围已建好房屋,形成新的村落,属集体的空闲宅基地,对于集体的空闲宅基地被告有权处置。原告虽亦符合申请建房条件,但在他人获得准建后仍干涉他人建房毫无道理。被告源潭镇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38条,《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13条、第47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之规定,作出维持被告源潭镇镇人民
政府处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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