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房产转让后与受让方产生的地役权纠纷案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他人手中购得位于市中心城市花同广场附近一块土地,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该地前边有一学校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一年后学校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丙购得该房屋后建高层住宅。甲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
1. 本案属于相邻关系还是地役关系纠纷?
2.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处理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协议具有设立地役权的内容和意图,那么当事人是取得合同债权还是物权呢?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即用益物权,且该权利在设定时必须进行登记,如此才可取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否则只是取得了合法债权而没有取得物权。因此,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订立了有
地役权内容的合同,但因为没登记或无法登记,甲取得的也只合
同债权而非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能基于合同要求学校乙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求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兴建高楼和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甲房地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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