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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杨某、徐某和孙某摩托车质押案

来源: 2017-08-21 11:11

 杨某因开饮食店,向徐某借款一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一年还本息,并由杨某将其摩托车出质于徐某做担保。徐某交给杨某10000元,杨某约定第二天带摩托车给徐某,但杨某第二天未将摩托车交付于徐某。三个月后,杨某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逐将该摩托车交给孙某做质押,并签订质押合同,借得现款六千元。该合同还明确规定:杨某到期不归还借款,徐某要求将电子琴折价抵偿,但孙某不同意。协商未果,徐某 孙某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有效,孙某另外还要求法院根据质押合同确认杨某的摩托车归其所有。法院最终判决:(1)徐某

杨某的质押合同无效,孙某与杨某的质押合同有效;(2)孙某、杨某的合同无效

法律问题

1.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2.动产质权何时成立?

3.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4.流质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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