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李某诉宏达公司赔偿损失案
李某和宏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宏达公司为李某去运输一批鲜鱼30000斤,在2007年10月14日前赶回本市,如果逾期,则按每天4000元赔偿损失给李某;运费5000元,由李某在合同签订之日预先支付3000元,余下2000元留待合同履行完毕即行支付。签订后,李某即支付运费3000元给宏达公司,宏达公司亦立即组织车辆前往运货,并于13日晚赶回。14日早晨,李某前来取货,宏达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先行支付剩余2000元运费,但李某称暂无现款,拒绝支付。宏达公司即扣押了3000斤鲜鱼,并要求李某在16日前支付剩余货款。待到17日,李某来支付2000元运费时,由于气温较高,宏达公司未对鲜鱼进行妥善保管和变卖,导致一半鲜鱼腐烂变质。李某即拒绝支付剩余运费,并要求宏达公司赔偿1500斤鲜鱼腐烂造成的损失,宏达公司拒绝赔偿,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李某遂将宏达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l.宏达公司留置李某3000斤鲜鱼是否合法?留置的成立有何
条件?
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负有何种义务?
3.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宏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货运公司依据约定将鲜鱼运回本市,李某却未依约支付运费,因而宏达公司的留置行为应当合法;但依据《担保祛》的相关规定,宏达公司留置的鲜鱼应当与李某所欠运费相当,并且应妥善保管鲜鱼,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亦应及时变卖鲜鱼,而宏达公司的行为与此相违背并造成了一定损失。据此,法院认为宏达公司应当赔偿因其过错导致李某鲜鱼损失合计4500元(按17日鲜鱼的市场价格每斤3元计算);
李某应当依约支付宏达公司运赞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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