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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留置

来源: 2017-08-21 11:1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占有该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与前述保证、抵押、质押这些约定的担保方式不同,留置是一种典型的法定担保方式,即它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无须由当事人设定。

(一) 留置的成立要件

既然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其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留置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这是留置权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对保证等担保物权而言,其成立一般都早于履行期,往往伴随合同的签订而成立;留置权则不同,如果债务未届清偿期,债务人到期能否依约履行债务还无法判断,若允许发生留置权,无异于强制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这势必诱发债权人滥用权力从而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不仅要到期,而且债务人还应有实际迟延履行的行为,留置权才能成立。在债务履行期限不能确定的场合,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催告而到期,在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能履行债务的留置权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各国法律一般在债务人确实丧失履行能力时,赋予了债权人紧急留置权,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2条规定:债权人若能够证明虽然债权未届清偿期,但债务人已无支付能力时,债权人仍得行使留置权。这也体现了立法能从实际出发,兼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债权 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首先,留置的标的仅限于动产。虽然在少数国家(如日本)留置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但多数国家都肯定留置财产应当限于动产,或者是具有动产的有价证券。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留置财产的范围,但从《担保法》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作为留置物的财产限于动产,不动产的留置尚未得到法律许可。

其次,留置财产需已被债权人占有,即债权人已经对留置财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或者支配力。占有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留置权因占有的取得而成立并延续,也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但是,如果留置权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人仍然可以主张返还留置物,如留置物被盗或者被债务人抢回等。

    再次,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合法的。若对财产的占有是

基于侵权行为取得,则不能成立留置权。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本项债权有牵连关系

    这是确定债权人是否能行使留置权的关键因素,也是实践中最难以判定的因素。《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9条对此有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之所以规定需有“牵连关系”,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在于通过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且这一担保的发生以事实的存在与法律的规定为原因,无须当事人约定,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所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财产,未免对债权人的保护过于绝对,对债务人的规定过于严格.

法律将有失公平。

    如何判断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说法不一。通说认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有牵连关系:

  第一,债权是由该动产本身所生。此种情形,债权大多是基于合同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债权人有权就标的物所支出费用请求偿还,或就标的物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该标的物行使留置权。

  第二,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这一类牵连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如甲将服装交给乙厂加工,在未支付加工费之前,乙厂有权留置加工的服装。

第三,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发生。所谓同一事实关系,又称同一生活关系,指无法律关系而只是一个客观事实而已,如甲乙相互骑错了自行车,则一方之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即是基于同一事实关系所生,从而各就对方的自行车,有留置权。

以上三个标准是理论界对“牵连关系”进行探讨形成的共识,

但在我国立法中,留置担保的适用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以及船舶建造合同和船舶修理合同。按照这几类合同的性质,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即可认定牵连关系的存在;但如果财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仅基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而非同一法律关系,则牵连关系不存在,留置权不能成立。如在加工合同中.第一批产品的加工费未付,承揽人并未行使留置权,虽然有第二批货物加工,承揽人却不能就第二批货物行使留置权以此索要第一批产品的加工费。原因就在于第二批产品与第一次加工费虽然产生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却非同一法律关系,因而不存在牵连关系。

通常情形下,具备了上述条件,可以成立留置权,但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存在,也不得成立留置权:其一,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其二,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使相抵触,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

定不得留置标的物;其三,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反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如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未将承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承运人

不得留置承运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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