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买卖纠纷案
山东某机械公司与江苏某纺织公司,江苏某银行货物买卖纠纷案
案情简介
山东某机械公司与江苏某纺织公司2005年10月签订一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纺织公司以49万购买机械公司50台织机;机械公司在纺织公司预付10万元后发货,余款在货到后三个月付清;钱付清钱,织机所有权保留。2006年3月,机械公司在纺织公司仅支付2万元贷款的情况下50台织机及发票交付纺织公司,而纺织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余款。2006年12月,纺织公司以上述织机为抵押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0月,纺织公司因未按卡还贷被银行起诉,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机械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返还织机。
法律问题
本案件在处理过程出现2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银行抵押权无效。按照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织机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机械公司,纺织公司无权抵押银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即使抵押已经登记,仍然是无效的。
观点二认为,银行抵押权对抗机械公司所有权保留,机械公司设定所有权保留后未进行公示,银行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 取得资金抵押权属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应当保护。
由此可见,本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善意取得的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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