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王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王某去朋友家做客,不慎将价值4000元的高档手机一部遗忘在李某家,李某发现后没有通知王某,而是自用。一周以后.刘某来李某家时见到该手机十分喜欢,遂提出借用几天的要求,在遭李某拒绝后便趁其不注意拿走了手机。李某虽多次催促,刘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其间刘某由于误操作致使手机丧失部分功能.经维修虽能正常使用但外观和价值严重受损。后来刘某偶然获知该手机并非李某所有,遂向李某提出同意归还手机但只愿意按照手机实际受损(2000元)的l/4支付赔偿金。此后王某发现手机在李某手中,要求李某归还手机并赔偿因其使用对手机造成的磨损,因李某只同意归还手机遂起纠纷。
1. 李某占有手机的行为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
第一,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占有制度一律推定占有为合法占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占有制度一律推定为合法占有,即使有人对占有人的占有提出异议,该占有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也不是由占有人承担而由异议人承担。这显然十分有利于现实占有关系的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照占有制度的规定,一切现实占有为现实占有,占有人依公示方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法律则保护善意受让人合法权益。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十分有利。
第三,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按照占有制度,善意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从而站在公正的立场对占有人和本权人的利益加以协调,公平的解决本权人与善意占有人的纷争,这显然有利于树立与发扬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观念,维护社会的正义和谐。
第三,我国《物权法》将占有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并对这两类占有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的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是否有占有的权利表示怀疑,但仍然进行占有。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此条根据主观心理状态区分两类占有人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使权利人获得更充分的补偿,另一方面对恶意占有人有惩戒的作用。该案例中,李某明知手机不是自己所有之物,却仍然留下自用,构成恶意占有在王某要求李某返还赔偿时,李某应将手机及从刘某处获得!偿金(500元)返还给王某,由于该赔偿金远低于手机的实际损耗!:(2000元)不足以弥补王某的损失,李某作为恶意占有人还应赔偿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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