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杨成宝诉倪有根财产权纠纷案
原告杨成宝系从事长途贩运菜牛的个体工商业人员。2007年
12月12日,原告杨成宝从江西省广丰县购得菜牛20头,次日凌晨运菜牛的汽车途经金华县临江乡倪家村附近地段时,因路面坡度较大,装运菜牛的防护设施松动。一头大牯牛从汽车上挣掉下来。这时.正好金华县临江乡倪家村村民倪风兰骑车去乡办砖瓦厂上班。倪风兰发现后,随即骑自行车返回家中告诉其父倪有根。倪有根与女儿倪风兰回到公路上,将大牯牛抓住后牵回家中。在牵牛时,倪有根发现大牯牛后脚有伤,将牛牵回家中即安排治疗和饲养,牛主杨成宝押车到金华市鏊城区红旗牛市场卸牛时,发现汽车上一只产地卖价千元的黑灰色的大牯牛失落。当天下午,杨成宝与他人沿途寻找大牯牛无下落。次日上午.杨成宝等人寻牛至临江乡择信岭村时,从该村的屠夫郭小奎处获悉:倪家村一姑娘日前捡到这头大牯牛,随即,杨成宝赶到倪家村,村民告知倪凤兰父女确于日前早上捡到一头大牯牛,并指告了倪户的家庭住处。当杨成宝来到倪有根家中认牛时,倪有根承认捡牛的事实、捡牛的时间、地点和牛的毛色等特征均与杨成宝所述相一致。倪有根同意杨成宝等人看牛。当杨成宝要求归还大牯牛时,倪有根认为:捡到大牯牛是运气好,谁捡归谁所有是天经地义之事,不同意返还。杨成宝再三说好话,随同杨成宝寻牛的朋友也一起做倪有根工作。倪有根表示:此牛当地可卖1000多元,如要牛,当场付人民币1000元。杨成宝等人认为要1000元不合情理,只能给付治疗、饲养费和少量谢金。因此,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杨成宝以返还财物为由,向金华县人民法院白龙桥法庭起诉。
法律问题
1.倪有根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2.倪有根的要求是否合法?
3.杨成宝对该头大牯牛是否还享有所有权?
本案核心
如何认定倪有根行为的性质?
法理评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
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照此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其一,一方获得利益。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当事人在财产上受有利益,至于当事人取得财产的原因和方法则无关紧要。至于当事人取得的利益是否只限于财产利益理论上有不同的主张,通说认为仅限于财产利益,因为精神利益无返还的可能。这里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当事人财产总额的增加,即其财产权利增强或者财产义务的消灭。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
其二,他方受有损失。所谓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
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该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的丧失)。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而非必须得到的利益。因此,只要某人有可能得到的利益因他人受益而未得到,即属于受有损失。
其三,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他人
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至于损失和利益的范围是否相
同损失和利益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损失和利益发生的时间是否
相同在所不问。
其四,获益没有合法根据。
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视受益
人的主观善意或恶意而区别对待。而《物权法》又对善意占有或
恶意占有进行了区分界定。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时不知其受
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人。因过失而不知者,亦为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间为返还请求之时,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构成对其所有财产的负担,因此,善意受让人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
益中予以扣除。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受益人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
原因,其后知道的,自知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能免除。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不应予以保护。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
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标的物.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
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占有某标的
物,在此情况下对标的物进行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如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在有本权情况下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即非依照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在本案中,倪有根拾得大牯牛并对其进行治疗饲养的行为是无权占有,同时也构成了不当得利。倪有根作为非法占有人对占有是恶意的,其也为恶意占有人。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杨成宝应支付被告倪有根维护大牯牛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而被告倪有根应返还原告杨成宝大牯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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