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某汽车运输公司承包了一辆中巴车进行营运。双方签订承包协义约定,承包的中巴车登记为该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王某每年向该汽车运输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某日.王某在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与骑摩托车的李某发生挂擦致李某摔倒,双方发生争执。王某继续开车往前行驶。李某在前面村庄居住,遂打电话通知村里人将车拦截后放掉车胎气致车不能行驶后,将车扣留在村内。其后数月中王某多次找李某要求取回中巴车,均遭拒绝,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中巴车并赔偿其因车被扣造成的停运期间的损失法律问题l王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李某村人扣留中巴车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3.王某能否要求李某承担返还车辆和赔偿损失责任本案核心王某是否享有中巴车的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法理评析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我们认为,王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包合同显然有效,该承包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李某村人扣留中巴车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问题,我们认为,李某村人扣留中巴车的行为系恶意占有,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具体理由为:依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占有的权源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而本案中的李某村人扣留中巴车的行为属于恶意占有。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本案中,李某村人明知该中巴车是属于王某使用的,而依然予以扣留,主观上存在着明显的故意。该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时可以请求防止其妨害,此三者合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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