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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来源: 2017-08-21 11:25

 (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也称“回复占有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的权利。依解释.有权行使该请求权的人为占有人。这些人包括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和他主占有人。这些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存在权源、善意或恶意,均非所问。非占有人即便对占有物有合法的权源.也无权行使该权利。    (二)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    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有权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所谓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妨害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此与占有的侵夺.即占有人已丧失占有,而侵夺人已取得占有不同。换言之,妨害占有,占有人并未丧失占有,妨害人也未取得占有,只不过是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的现实状态受到了妨害。例如,占有人所占有的房屋的一部分被邻居堆放杂物,便属于对占有的妨害。对占有的妨害,是否出于妨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均非所问。    (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指占有人的占有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碍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发生损害占有的后果,该请求权旨在阻却将来发生之妨害。在请求排除已存在的妨碍之请求权以及请求排除侵害之请求权之外,妨害防止请求权有其适用之余地。该请求权的对象是尚未发生,但将来有发生之可能的危险行为,如邻家一树因大风将歪倒至邻家房屋上,邻屋之占有人则有请求大树的主人排除危险的权利。本案中王某虽然实际占有、使用该中巴车,但其并不是该车的车主,车主是某汽车运输公司,王某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呢?王某虽不是该车所有权人,但是基于与运输公司承包合同约定取得对该车的占有,是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是指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我国原有民事法律体中并无独立的占有制度,《物权法》第245条对占有的保护做了规定,使得在占有物被侵占时,占有人可以采取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者损害赔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占有。通过保护占有,可以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物的归属、利用秩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根据占有保护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即使是无权占有受到他人侵害,也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而侵害人只要实施了本条所禁止的侵害行为,就应承但相应的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失。所谓侵占,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其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包括积极的不法行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法行为。而妨害占有,指非侵夺占有而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使其对物的使用不能顺利行使及利益遭受侵害。根据占有受侵害的情形不同,分别产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权(排除妨害)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王某因承包合同从某运输公司取得对该中巴车的使用权并因此在事实上对该中巴车进行控制和支配,对该车进行了占有。李某将车强行扣留的行为侵害了王某对该车的占有,并使王某占有该车的利益(承包该车的营运收入)受到侵害。因此,根据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使运输公司不以所有人身份对李某提出诉请,王某也可以直接以占有人身份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被扣车辆,并且要求赔偿因车辆被扣造成的运营损失。但王某对李某返还车辆的请求应在李某扣车行为发生后一年之内行使。因为占有返还请求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一年之内不行使该权利就消灭,并且一年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的效力。如果王某在李某扣车行为发生后一年之内没有行使,就丧失该请求权,只能由运输公司以所有权人身份来行使请求返还车辆。而对运营损失等的赔偿请求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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