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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来源: 2017-08-21 11:51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民法通则》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命题题眼

上述法条规定了国家所有权,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一般掌握。

1、国家所有权不限于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者外,还有国家基于各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的财产,例如国家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非专属于国家的财产的所有权。

2、国家所有财产的范围

1)所有权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野生动物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人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不一定都属于国家所有,而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才属于国家所有。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所有权并不必然属于国家所有,只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才属于国家。文物的所有者可以是各类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对文物的所有权。

③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④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⑤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3)土地国家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①城市市区的土地;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自然资源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国家所有,例外属于集体所有。

3、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财产范围]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财产状况公布的义务]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和集体成员撤销权]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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