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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来源: 2017-08-21 11:59

 1)业主是建筑区划内的主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因此,只要是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就有权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

2)业主大会不具有法人条件,是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权利能力,并非民事主体,它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系业主所为的行为,由业主承受法律效果。

3)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物权法没有赋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4)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注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不是领导关系,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不能直接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第76条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相关事项议决通过的规定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第77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物权法未绝对禁止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欲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要求,除此之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房屋改变用途将影响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业主,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相邻业主。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及其撤销

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其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应当具有约束力。

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必须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做出的,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违背社会道德,不损害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的决定,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乃是为管理与建筑物管理有关事项而成立的团体,其所做决定应当与建筑物管理相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做决定与建筑物管理无关者,对业主无拘束力。

 

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在具体行使这一权利时,还要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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