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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来源: 2017-08-21 12:13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1)本法对承包合同的生效做出的规定与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一致,即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后未经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也可有效成立,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造册是作为对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的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是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分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有所不同。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的承包,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是对“四荒地”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获得的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并且不涉及社会保障等因素。因此,二者在流转方式方面有所不同。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①根据本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②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中不包括抵押。允许抵押的,仅限于《物权法》第133条所规定的“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能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转包合同签订的转包年限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④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①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②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市场化的行为获得的,其流转无须向发包人备案或经发包人同意。对受让方也没有特别限制,接受流转的一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农业公司等。

6、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合同,并经发包人备案或者同意后,该流转行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强求当事人登记。

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但第129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只列明了互换与转让两种形式。互换与转让使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而转包和出租,原有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人仍享有原来的承包经营权。由于变更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公示权利主体的变化,以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转包和出租不发生权利主体的变化,因此不要求对转包和出租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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