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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担保物权的含义]

来源: 2017-08-21 12:18

 [担保物权的含义]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规定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 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企 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 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应是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第149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 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 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 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 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 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 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 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 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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