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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质物的保管】

来源: 2017-08-22 18:50

 第六十九条 【质物的保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条 【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及质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 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 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 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二条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三条 【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七十四条 【质权消灭的从属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担保法解释》

第九十二条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 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第九十三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 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命题题眼

上述法条的主要考点是:

1、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物、处分质物而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3、质物保全:第216条的规定。

4、转质权:第217条的规定。

物权法不提倡转质,也没有禁止转质。而是规定,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允许转质,质权人转质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放弃

质权人有权放弃质权。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能推定为质权人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6、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第219条的规定。

7、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及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第220条的规定。

注意:物权法未规定质权时效。

8、质物变价款归属:第2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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