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担保法并没有规定最高额质权制度。
最高额质权与最高额抵押权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因此,第222条规定,最高额质权可以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最高额质权的转移、最高额质权的变更以及最高额质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可以参照本法第204条、第205条和第206条的规定。此外,根据本法第20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因此,最高额质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强化模拟题
何云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出质给潘龙,但潘龙将这批货物放置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何云可以主张怎样的权利?
A、有权要求潘龙妥善保管该批货物,如果潘龙不妥善保管,则该质押关系解除
B、有权要求潘龙承担保管不善致这批货物损失的民事责任
C、有权要求将这批货物提存
D、有权提前清偿债权而请求返还质物
答案:BCD。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