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
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驻守在东北、内蒙古、西南国有林区的一支专业武装力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主要任务是护林、防火、灭火,同时也承担抢险救灾、保卫边疆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等任务。这支部队最早始建于1950年的东北武装护林大队,后改为武装护林警察,现为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林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共同管理,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的体制。根据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大面积国有林区可以建立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实际中,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因此,本法第二款明确规定,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这有利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并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在防火和灭火工作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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