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抵押的概念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之占有而为债权提供的担保。
二、抵押物
(一)禁止抵押的财产
1、禁止流通的财产
2、国家机关的财产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但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4、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须以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为有效抵押的前提。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7、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二)限制抵押的财产
限制流通的财产可以进行抵押,但在实现债权时,担保物应按照对限制流通物的处理规定来处理。比如,限制流通的文物由文物部门收购,以收购价金清偿被担保的债权。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除以上禁止抵押的财产和限制抵押的财产以外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共有财产、不动产用益权,也包括限制流通的财产,都可以设定抵押。
三、抵押登记与抵押权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根据抵押物的性质不同,区分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之间的关系。有的抵押物采取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有的抵押物采登记对抗主义。
(一)下列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1、土地使用权抵押权
2、建筑物抵押权
3、林木抵押权
4、车辆抵押权
5、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权
6、集合财产抵押权
如同时将建筑物、林木、车辆设定抵押。
(二)登记生效抵押权的特殊例外
《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协议生效的抵押权
协议生效的抵押权是指无须办理抵押登记,仅在当事人达成抵押的协议时抵押权就有效成立。但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有对抗第三人效力。除第(一)条所列抵押权外,其他抵押权在抵押协议签订时成立。
(四)抵押权的效力
1、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效力
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无论是登记作为成立要件的抵押权,还是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抵押权,均具有优先效力、对抗效力和追及效力。
2、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效力
动产抵押的绝大部分都不要求登记,抵押权经当事人协议成立,但当事人可以办理登记,登记部门是公证部门。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其抵押权的成立不受影响,但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该抵押权仅具有优先效力,不具有对抗效力(如不得对抗:抵押物所有权受让人、质权人、登记的抵押权人和租赁权人等),更谈不上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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